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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共享单车责任边界,也是保护创新

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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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深圳针对互联网自行车的规范显示,惟有公私合力共济,创新的自由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护卫,企业家的创新自由才不会妨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冲突。

  继网络约车平台之后,以引导居民绿色出行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平台应运而生。为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市场,近日,深圳市政府率先出台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为这一新兴行业设置方轨,引导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成长。

  互联网自行车业务无疑具有着共享经济的典型创新特征,通过网络租赁方式为居民提供代步的绿色出行工具,既方便居民短距离接驳出行,又可舒缓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拥堵。

  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创新自由都是有可行边界的,放任创新自由很容易产生负外部性。就目前的互联网自行车实际运行情况看,确实出现了乱摆乱放、随意丢弃等问题,给城市治理带来困扰,引发社会和舆论的强烈关注。有的地方城管部门甚至将这些乱停放的共享单车收走。

  鼓励创新既需要创新者对市场的警觉和洞察力,又需要政府基于负面清单管理理念,为经济社会提供透明性担保和防护型保障体系,避免创新自由放任化。如果说挖掘这一绿色出行业务的创业者,具有熊彼特所言的企业家精神;那么深圳市政府及时出台的《若干意见》,则体现出深圳对创新的包容、鼓励。

  深圳市的《若干意见》尽管原则性强,需要出台相应细则落实,但在基调上充满了对创新的包容。如要求交通部门编制自行车道规划,完善慢交通系统,编制道路系统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指导,要求各区政府做好本辖区自行车车道、停放区等配套设施建设,及停放秩序的管理等等。这些都可看作是政府为企业提供的防护型保障和透明性担保服务。而《若干意见》对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企业的规范监管,旨在厘清企业与用户权责,规范企业行为,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稍有争议的是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所投放车辆规模要与全市的车辆承载能力相匹配”等,这容易被解读为政府对自行车投放进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而带有干预企业运营自由的问题。

  此外,鉴于互联网自行车是一个新兴事物,其本身牵涉的利益相关者较为复杂,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商、用户、保证金托管行、保险公司、支付方等等,相互间形成了虽相互独立又藕断丝连的法律权责关系,这尚需要通过干中学来完善。

  不管怎样,深圳针对互联网自行车的规范显示,惟有公私合力共济,创新的自由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护卫,企业家的创新自由才不会妨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冲突。

  经济增长的秘密来源于由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带来的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通过政府改革,为制度和技术创新提供容错、试错的宽松环境,为市场主体的创新提供稳定可预见的防护型保障和透明性担保,才能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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