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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当有“二审当庭改判无罪”的担当

2017年01月08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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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2012年,云南西双版纳人卢荣新因犯故意杀人、强奸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死缓。期间,卢的家人不断申诉,2016年迎来转机,家属称疑似真凶现身。2017年1月6日,云南高院对该案二审开庭,案件经过一整天的审理最终公开宣判,依法宣告卢无罪,当庭释放。

  这结果一发布,就得到司法实务界人士和社会舆论的热议。这起看似普通的无罪宣判案件,之所以令人振奋,在于本案属于一审被判死缓,二审当庭改判无罪的不多见的司法判例。

  不同于以往当事人常年申诉(如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案),该案是在二审过程中,法官经过法定二审程序的正常审理,实现了从死刑到无罪的惊天司法转折。

  单从形式出发,就殊为不易。

  按照刑诉法规定,二审程序独立于一审程序,有独立的合议庭和法定审理流程。刑诉法第252条规定,二审法庭对于二审上诉案件,应当分情况处理,其中当“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法定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但刑诉法此处“可以……也可以”的立法措辞,客观上导致的后果是,二审法院即便对于一审结果认为不妥当的案件,也常会采取更委婉的方式,发回原来的法院重审。结果常是几次重审、几次重走一审程序,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让当事人饱受司法冗余程序之苦。

  明明已经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不能直接当庭改判?这可用另一个词去概括案件问题,那就是到底能不能直接“疑罪从无”?

  当庭改判与发回重审之间的程序差异,往往让人阅尽司法体制的玄妙所在。虽然“法不容情”,但司法终究是人的操作和技术,司法程序依然需要人的推动,不当庭改判给司法程序中的人留足余地,但也让案件跌宕起伏,让当事人久久无法收获本该早点看到的正义。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起码是打了折的,对于多年冤屈得不到纠错的公民来说,最直接看到的,依然是应来的结果早些来,而不是再追问为何迟到,更不能是本可早点来却未如期而至。这也正是云南高院在像卢荣新涉嫌故意杀人、强奸这样指控严重的具体个案中,直接二审当庭改判的不易与可贵。

  能当庭改判无罪的案件就抛开那些复杂的考量,径自做出无罪判决,这本身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真正彻底遵循。

  人的生命与青春无可挽回,也永远不可能有补救的方法,哪怕有国家赔偿在。所以司法系统面对冤错案时,针对当事人申诉,能尽早给出结果就不应人为拖延,能让正义早来就别让其迟到。

  □萧锐(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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