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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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者控告办案人是他们的正当权利

2017年01月1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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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乐平蒙冤当事人在取证难、法律认定难的情况下,仍启动控告程序,其关键意义就在于对固有权利的主张。

  据京华时报前街一号报道,乐平“5·24”杀人案5名蒙冤者在律师陪同下,于1月16日来到江西省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控告公检法当年办案人员,并以“徇私枉法罪”控告原审改判黄志强等4人死缓的江西省高院法官,要求依法将案件汇报最高检,江西省公检法整体回避。

  乐平这几名蒙冤者在律师帮助下,能迈出控告这一步,其实务意义与社会影响不可估量。

  近几年来,一些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乐平蒙冤当事人,也在不久前获得了江西高院的无罪判决。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冤假错案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赔偿,金额从几百万到上千万不等。从呼格案到陈满案,从张氏叔侄案到聂树斌案,当事人或近亲属均申请了国家赔偿,但无人对办案人员提出控告。

  从法律技术来看,对“履行职务的办案人员构成刑事犯罪”,取证难及法律认定难,是无法迈过的技术坎。从司法实践来看,在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监督体制前提下,让司法机关法办“自己人”,也很难实现。因此,不难理解蒙冤当事人不愿启动控告程序的现实无奈。

  在此环境下,乐平蒙冤当事人仍然启动控告程序。究其关键意义,就在于对固有权利的主张。在依法治国当下,以个案行为倒逼办案人员依法侦查、依法公诉、依法审判,其行为价值是深远的。

  稍微梳理下,这些年得到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犯罪主要事实不清等情形,但经过侦查、公诉与审判程序,仍做出背离法治的有罪判决,让蒙冤者或含冤而去或冤狱多年。这很难认定为办案人员专业素质欠缺,有的时候,问题就出在办案人员枉法裁判上。

  从情理而言,乐平蒙冤当事人行使控告权利,是正当而又正常的,江西司法机关依法也应给予足够保障与回应。

  虽然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制度有关,与当时法律规范不完善有关,甚至与人为干涉及政策环境有关,但这些,都不应成为办案人员推卸责任的借口。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犯罪事实的认定方法问题及认定构成犯罪的原则性问题,无论实体法或程序法,即便按照十年、二十年前的法律规范理解,均有明确规定。

  不排除一些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或缺少对法律的敬畏,或缺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果真如此,其故意行为与枉法行为的主观恶意也就相对明显。

  乐平案蒙冤当事人提出这样的控告,无论结果如何,都应引起制度设计者的足够重视,都应引起司法机关、实务部门的足够警觉——以期在未来的司法体制运行中,减少或杜绝冤假错案,让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获得应有的法律制裁。

  □阮子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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