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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不同
公众之所以对此非常敏感,主要是担心法律被工具化,并干扰到正常的市场行为。
2月6日晚间,有媒体报道称深圳中院裁定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宝能方面上诉至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之后,“宝能系增持万科被判无效,姚振华所持股份或面临出售”等文章在网络广泛流传。
稍后有深圳中院、律师等法律人士在微博中澄清指出,根据深圳中院的裁定书原文,这只是个管辖权裁定,不代表最终判决。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罗湖区法院查询得知,目前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审理中。
虽然没有深圳法院系统的官方表态,但从现有公开的信息来看,基本上可以判定“宝能系增持万科被判无效”是一记“乌龙”。公众之所以对此非常敏感,主要是担心法律被工具化,并干扰到正常的市场行为。而从管辖权引发的“乌龙”也不是空穴来风、全无原由,确实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管辖权是诉讼实务当中一个旷日持久的争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通知,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这一条大家是没有争议的,争议出在“诉讼标的额”的认定上。
深圳市中级法院在二审裁定书中认为,万科工会仅仅诉请法院确认增持行为无效,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确认之诉”,并没有涉及数百亿增持资金的返还问题(即理论上所谓的给付之诉),所以本案不涉及具体的金额,也不会为诉讼标的额巨大而导致管辖级别上升。
在法律实践中,“诉讼标的额”一般来说是指发生争议的金额,比如一个总额500万的合同,当事人诉请支付合同价款100万,那么诉讼标的额就按100万来定。问题是,如果买方诉请确认合同无效,不直接涉及任何价款问题,诉讼标的额怎么算呢?在法院的实践中,往往是按照低于1万元标的额的财产案件来计算案件受理费,也就是说,原告交50元案件受理费就可以受理了,并且也会根据案件受理费和诉讼标的额的对应关系,来判断级别管辖问题。所以,合同无效之诉往往都是在基层法院受理一审。
现在问题来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和行政案件。这里的非财产案件是指人身关系案件,比如离婚、抚养、侵犯隐私、损害健康等等,并没有将合同纠纷中的确认之诉纳入非财产案件范围。所以现在有些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之诉属于财产案件,诉讼请求金额就要按合同总金额来确定。按照这种观点,那么合同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额就是合同总金额,在万科工会诉宝能系的案件,因为诉讼标的额有数百亿之巨,应当由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管辖。
退一步而言,即便是确认之诉,也要看是否会直接涉及金钱和财物的给付。如果涉及了,还是应当按所涉及的财产价值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宝能系增持的“确认之诉”之后,还是直接牵涉到巨大金额的处置问题。
经此一事,有法学教授称:“幸好是‘乌龙’,吓得我们法律人一身冷汗。”此案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层面冲击力可见一斑。“乌龙”事件也多少折射出公众对“判宝能系增持无效”的担忧,法律能否客观公正地处置万科工会诉讼宝能增持案件,涉及市场经济基石——公平公正。当然,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管辖权的异议,来怀疑罗湖区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公正性。
但值得期待的是,深圳法院系统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除了依据条文法以外,还要秉承法律的“谦抑性原则”。谦抑性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又被称为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这是值得此次及今后对新型市场行为进行审判时借鉴的。即便宝能系增持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法行为,也不能轻易作出“增持无效”的判决。因为,这真会吓出公众“一身冷汗”。
□盘和林(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系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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