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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行业禁入,实控人就会退出?

2017年02月2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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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不仅保险业,证券业也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公司实控人被行业禁入,如何确保公司能尽快摆脱实控人影响,这方面或需进一步完善制度。

  2月24日(周五),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及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对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并禁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处罚轻重暂且不论,这个处罚是否对症,是否能够对规范保险公司等起到根本性作用,似乎值得观察。

  据保监会公告,前海人寿主要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等五方面违法事实。《保险法》第170条规定,若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77条规定,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目前,保险法对违法违规的罚款金额最多也就几十万元,较有威慑的似乎就是行业禁入了。

  保险业禁入的实质内容,主要是禁入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类机构董监高或者从事保险业务。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建设则要比保险业早,主要是指被禁人员,禁入期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也就是说,保险业和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都是不得从事相关行业业务和担任公司董监高,但并没有限制禁入人员投资这两类行业,由此市场普遍解读姚振华今后十年虽然不得任职保险公司,但仍可以当大股东。

  姚振华现为前海人寿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由于行业禁入,不具有任职资格,前海人寿应进行董事长的改选。但即使姚振华从董事长职位退下来,公司经营是否就会褪去姚氏激进风格?如果说前海人寿能真正反省,加上公司能确保与实控人的相对独立性,情况或许会有较大改观,不过这种情况或只属理想化。现实中,即使其他人担任董事长也可能只是一个传声筒,真正发号施令的还是遥控局面的实控人。

  因此,不仅保险业,在证券业也都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公司实控人被行业禁入,如何确保公司能尽快摆脱实控人影响,扭转经营风格、走上规范经营之路,这方面或需进一步完善制度,或可考虑对实控人实施股权强制退出举措。行业禁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禁入人员继续当大股东,等于还是在从事这个行业,这莫非不是自相矛盾?

  从前海人寿激进经营现象,亟待反思的还有保险业的制度漏洞。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万能险费率改革全面实施,取消了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不得超过2.5%的限制,将定价权让渡于险企。险企为吸引投资者纷纷调高其最低保底收益,而要为投资者获取较高收益,又“逼迫”前海人寿等在股市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投资,尽管其投资标的选择的是蓝筹股,但股价过度拉高也饱含风险,一旦险企自身风控能力不足,就可能发生损失,而最后可能还是由保险投资者来承担。某种程度上说,这相当于非法集资再去豪赌,早已远离发展保险业的初衷,保险业姓保,理应回归正道。

  对于前海人寿所投资的诸多上市公司股票,该如何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这个问题也值得关注。比如,万科面临董事会换届,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持有大量万科股票,它拥有的股票投票权是行使还是放弃,如果行使又该如何行使。

  就此前前海人寿入主的南玻公司治理来看,公司前职业高管被赶走,接盘的保险公司如何管好这个实业摊子,这是众多市场人士担心的。具体到万科本身,人们显然不愿意南玻现象重现,在目前制度空白情况下,剥夺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提名权似乎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只能靠监管引导,或者前海人寿的自律。

  保险业、证券投资基金业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股份,它们的资金来源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资金管理者需要维护投资者利益,就需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形成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制约。但这种制约又不能走过头,如果保险业、基金业管理人利用这种治理权,寻求自己个体利益,就会产生副作用;况且隔行如隔山,如果保险资金等提名自己管理人员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这真可能把中国实业败个底朝天,对此理应尽快从制度关上查漏补缺,确保保险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熊牛散(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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