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吉林省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试点地区,其积累的司法实践对于完善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至于说如何减少人为阻力,将试点成果上升为制度成果,可能需要更深刻、更给力的保障与支持。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吉林省检察院就伊通河全流域治理问题向吉林省政府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书。一同发出的还有省检察院此前关于伊通河上游污染情况的调查报告。吉林省检察院这份检察建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首例由省检察院向省政府发出的检察建议。据了解,吉林省主要领导对此都做出了批示,伊通河全流域治理工作已经被纳入《吉林省“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
近年来,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和落地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由于司法解释在原告主体资格、可提起诉讼的领域范围、诉讼费减免等方面限制较多,公益诉讼的闸门并未完全打开。今年初,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不但败诉,还被判决要承担189.18万元的诉讼费。而在腾格里沙漠污染等公益诉讼中,民间环保组织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度成为法院立案的绊脚石。本来公益诉讼就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活儿,加之面临重重阻力,使得民间公益诉讼这条道路显得格外的逼仄。
在此背景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成为一种新的制度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不过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主体积极履职或纠正违法。
一般认为,与其他主体相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其独特的优势。检察机关拥有法定调查职权,有利于解决举证困难问题;检察机关具有专业法律队伍,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检察机关能够审慎行使公益诉权,避免产生部分人担心的制度意外。
随着眼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如箭在弦,检察机关反贪、反渎两大职能部门即将全部转出,公益诉讼对于帮助检察机关重塑自己的职能定位也具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重要意义。现行检察机关主要行使国家刑事公诉职能,未来如能参与到公益诉讼,无疑可以更好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吉林省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试点地区,其积累的司法实践对于完善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根据相关人员介绍,为了防止检察建议书被政府回绝,吉林省相关检察机关的负责人事先向党委政府做了大量的请示汇报和沟通说服工作。在取得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支持后,检察机关才发出书面的检察建议。
吉林省检察院通过沟通减少阻力的做法当然值得理解和赞赏,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应然状态下,一地的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必如此大费周章,只需要依照法律做事即可。而如何减少人为阻力,将试点成果上升为制度成果,可能需要更深刻、更给力的保障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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