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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好人法”能涵养更多好人

2017年03月1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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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据悉,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法”条款几经修改,最终不再区分救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好人法”条款,即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众所周知,近些年来,诸如“看见老人倒地敢不敢扶”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人,并在舆论场引发热议。为此,不少地方相继出台了“好人法”,用以鼓励见义勇为。民法总则作为上位法,其“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的基调,意味着这将是最为彻底的“好人法”。

  而这一最彻底的“好人法”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而这种“锱铢必较”的目的只有一个:鼓励更多人放心大胆地见义勇为,让“好人有好报”在更大程度上实现,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发生。

  实际上,任何规则的确立都是利弊权衡的结果,“好人法”同样如此。现实中,确有一些救助人因自身过失而使受助人遭到伤害,如此情形,救助人该不该担责?更重要的是,如果救助人动辄得咎,那么很多人就不愿“冒险”救助他人。所以,利弊权衡之下,宁肯以免责条款鼓励人们该出手时就出手,毕竟,救助人出现“重大过失”是小概率事件,当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必将有更多人从中受益,其利远远大于弊。

  说到底,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救助人理当享有免责的特殊待遇。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最彻底的“好人法”能够进一步激发人们的互助精神,涵养社会美德。

  □晏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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