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访谈
昨天,新京报报道了自闭症少年雷文锋在救助站托养中心染上伤寒死亡事件。从2016年8月8日离家之后,雷文锋辗转进过派出所、医院、救助站,最终被送到韶关新丰县练溪托养中心。看似步步被救助,却最终客死异乡。到底哪里出了问题,哪里需要改进?对此,新京报专访了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
【义务】
施救者要有强制报告义务
新京报:从殡仪馆记录来看,这个托养中心的死亡率是不是有点高?
张鸿巍:应该是比较高的。如果一家救助站或者托养机构短期内出现较多死亡事件,相关经办人与工作人员应当有强制报告的义务。日后立法中,或可考虑规定相关人员要有强制报告义务。
新京报:这个托养中心是通过正规程序获得了政府采购资格,那么,相关部门为何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
张鸿巍:当地政府在完成这个采购服务之后,其监管可能出现了一定缺位,甚至在某个时间段可能出现了真空。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殊性——其资金来源于纳税人、购买服务的目的也是为了服务于纳税人,这就要求政府对这个合同、协议的落实,必须全程监管。
【监督】
审计、财务监督一个都不能缺
新京报:政府监管应该体现在哪些方面?
张鸿巍:相关监管责任不仅涉及审计责任,可能还会涉及一些财务监管的责任。从招投标的情况看,每个被救助者每个月都会有一定的“补贴”。从这个托养中心目前的状况来看,实际消费可能没达标。
而且,从雷文锋在医院的就诊记录和死亡火化记录来看,他所接受的医疗、饮食、居住服务,可能跟托养中心在“招投标”中的规定有一些差距。所以,政府监管还是要落到实处。
新京报:应该怎样落实,或者说怎样加强监管?
张鸿巍:民政部2015年颁布了《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下称《指南》),确定了托养工作的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基础条件、托养服务办理流程及效果评价,内容及标准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
从目前记者调查来看,这家托养中心许多软硬件可能没有达到《指南》的要求。不过,《指南》定性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它不具有强制性要求。因而,可能更加需要全面审视托养标准的强制性与实操性,将相关标准落到实处。
事实上,目前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提供和质量评价,也缺乏完整的评价体系。是政府来评价,还是第三方来评价?评价之后可能要进行整改,那么,要怎么验收,什么样算是合格,具体实施细则亟待完善。所以,这些问题不解决,可能会反复出现类似问题。
【规范】
政府购买服务要科学精准
新京报:此事件中,为何看似每个涉事部门都有责任,但责任程度却又界定不清?
张鸿巍:说到底,就是这些购买服务还没有进入到一个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评估的高度来,对于可以量化的标准还应当尽可能量化。那什么是高水平的服务质量?这要细化到每一件事中,比方说,作为托管方,一天提供几餐,每餐肉有多少克,蔬菜有多少克、水果有多少个多少克,都需要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
【原则】
要符合被救助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新京报:《民法总则》提出了对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化问题。这一原则适用于被救助者吗?
张鸿巍:当然。其实,只要所做工作都围绕实现被救助人最大利益来展开,可能早就帮一些人寻亲成功了。
像在此案中,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可以把这个失踪小孩的信息发布到全国救助寻亲网等更为广泛的渠道上,但是工作人员将其发到了东莞电视台。相较于全国救助寻亲网,东莞电视台的覆盖面和针对性可能有一定欠缺。
新京报:工作人员把信息发给东莞电视台错吗?
张鸿巍:这样做亦是按照有关意见进行的,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寻人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发往电视台,当然符合规定。但是,却未必符合被救助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没办法指责办事人员,因为他也是按规矩来办的。只是他嫌麻烦,或者说他不知道,在这些选项中,哪些是最有效的手段。
这时候,工作人员其实面临一个对接排序的问题。像警察在得知雷文锋和他母亲名字的时候,应该优先考虑上网全部排查完之后,才能给他登记身份或转移到下一个地方。而且,需要将登记人、排查人,一一登记,以备将来出现问题,进行追查。
当然,基层的公安、救助站的工作压力也很大。一旦他们的辖区出现无法辨别身份的流浪乞讨儿童,最好有一套详细的操作规则,告诉他们应该去做什么,或者首先应该做什么,才能最好地帮助被救助者;如果你不去这样做,又将面临怎样的惩罚。这样既规避了他们的职业风险,又能最好地帮助被救助者。
□新京报时事访谈员 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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