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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判决”呼唤审级制度改革

2017年03月26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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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莉的丈夫为还赌债进行诈骗获刑,留下巨额债务。徐莉也作为第二被告卷入3起借贷纠纷,其中2起由天津南开区法院审理,1起由天津宁河区法院审理。但据澎湃新闻报道,同样案情,两家法院分别作出认定为个人债务、徐莉不承担责任,认定为共同债务、徐莉与丈夫共同承担责任的相反判决。

  同样的案情不同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很多人可能觉得荒诞,但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却是难免的:不同法官因为考量因素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判决有别实属正常现象。

  判决相互冲突,很多当事人会选择上诉申诉。要让“不到黄河不死心”的当事人服判,要有效消除同样案件一个地方的法院判决有罪而另一个地方法院判无罪的乱象,避不开最高上诉制度。这或将增加最高法院的诉累,却是维护判决统一性的必需,也是其他国家大都实行最高上诉制度而非二审终审的原因。实行最高上诉制度,很多情况下也会节省司法资源。聂树斌案其实就挺有反思价值。

  期待这类个案唤起对审级制度与管辖原则的审视,催促其朝着更合理的方向改革。

  □吴元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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