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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前夫名义购房陷纠纷 离婚夫妻打官司

不具备购房资格女子以前夫名义购买经适房,10年后被对方高价出售后提起诉讼;前夫一审败诉后上诉

2017年04月07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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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张女士与潘先生均未出庭,由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一中院供图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张女士,借前夫潘先生的名义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但时隔十年后对方将房子卖出,张女士于是起诉潘先生要求归还售房款。一审法院判决潘先生败诉后,潘先生提出上诉。

  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在一中院开庭。潘先生强调,双方合同性质应为赠与关系,他们有权撤销赠与并自行处置房产。

  涉诉房屋被变卖 10年涨数倍

  原告张女士称,她与前夫潘先生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并于2004年以潘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的一处房屋,“当时我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和前夫协商以后才用他的名义买到”。

  张女士称,她以潘先生名义办理了贷款、缴税、入住等手续,并办理了房产证。涉案房屋首付款97304元、贷款金额22万元。潘先生还曾出具证明,承诺将在房屋能够转让时,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她。

  但令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10年后的2014年12月,潘先生将这套房屋以2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在收取房款后,与买家完成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

  一审法院认同双方协议 前夫上诉

  在起诉书中,张女士指前夫“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拒绝履行义务”,她请求法院判令潘先生向其支付268万元卖房款和相关利息,同时赔偿张女士诉争房屋评估价值与低价卖房款268万元差额的损失等。

  但潘先生对此并不认同。此案一审时,潘先生认为双方的法律关系是赠与,而非“借名买房”,对于涉诉房屋,双方在权属上有争议,同时张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税金费。

  一审法院审理时查明,双方购房时曾签订书面协议,在购买涉案房屋之初,潘先生就承诺当涉案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转移登记至张女士名下,首付款和第一期按揭款都由潘先生支付,无需张女士偿还,之后的按揭款由张女士自行偿还。

  另外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显示,2013年张女士曾意图出售涉案房屋,潘先生并没有就涉案房屋权属向张女士主张过权利,而是承诺配合张女士出售该房屋。

  法院因此认定,双方之间对于涉案房屋的归属早已达成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潘先生自行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张女士予以赔偿,一审判决潘先生给付张女士售房款268万元,同时支付张女士售房款的相应利息。潘先生随后向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在昨日的二审审理中,潘先生的代理人强调,一审判决未查明双方合同性质,双方应为赠与关系,他有权撤销赠与并自行处置房产,法院一审判决缺少法律依据,“我们认为赠与和借名购房有明显区别。借名购房应该支付购房款,并向借名人支付价格不菲的费用,张女士并不具备这个情况。”

  ■ 回顾

  离婚夫妻“借名买房”10年后起纷争

  张女士与潘先生自行相识后,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离婚但共同生活至2005年,之后双方分别再婚。

  2004年7月

  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张女士与潘先生协商以对方的名义购买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的一处房屋。根据双方协议显示,潘先生支付住房首付款97304元。

  2004年10月

  张女士带潘先生一起与银行签订了为期10年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贷款金额220000元。(根据双方协议显示,除第一期按揭款由潘先生支付外,每个月的按揭都是由张女士支付。之后张女士以潘先生的名义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缴纳土地出让和各项契税。)

  2005年11月

  潘先生向张女士出具证明,证明诉争房屋的款项属于张女士所有。(根据双方协议显示,潘先生并承诺将在房屋能够转让时,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张女士。)

  2006年3月

  潘先生获得房屋的房产证。

  2014年12月

  潘先生将涉案房屋以2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与买家完成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张女士得知后诉至法院。

  ■ 追访

  “借名买房”存无法取得所有权风险

  北京市石景山法院曾就“借名买房”法律风险进行调研,法官介绍说,不具有购房资质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可能会导致交易风险。实践中,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用名义一方对出资购买的房屋享有权益,其依据约定要求登记的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强调,对于借名登记购买的房屋,可能有被恶意处分或强制执行的风险。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推定为登记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直接处分房屋,如将房屋设定抵押登记或将房屋出售过户给善意第三人,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法律通常会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借名人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当出名人的债务不能清偿时,房屋还可能被债权人申请采取保全、查封措施,被作为出名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此外,房屋还可能被登记人的配偶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登记人意外死亡的,还可能被登记人的继承人当作遗产要求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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