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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公开晒账单,还需推动问责

2017年04月1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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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文克刚

  目前,预算公开存在指标体系还不够科学、公开内容仍嫌粗略等问题。这些突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预算公开缺乏刚性问责机制。

  4月7日,百余个中央部门集中向社会公布了2017年部门预算。今年中央部门预算公开有不少亮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老龄委等单位首次公开部门预算,教育部等十个部委试点公布了重点项目支出。当前,我国预算公开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预算公开正在逐渐实现从理念到行动、从被动到主动、从法制到法治的全面转型。

  近年来,虽然预算公开不断向纵深发展,但仍然与社会公众期望有不小差距。目前,119家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39家财政管理的其他预算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实现预算公开全覆盖;新试点的重点项目预算绩效评价还不够科学,重点项目支出打包了多个子项目,每个子项目的评价指标却缺乏针对性。此外,预算公开的内容也不够精细,现在逐步公开到款级、项级科目固然有进步,但上海财经大学预算专家蒋洪依然表示,看不出“钱究竟是怎么花的”。

  这些突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预算公开缺乏刚性问责机制。新修订的《预算法》虽然多处提及预算信息要向社会公开,但对违反《预算法》和预算公开要求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乏明文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情形主要集中于决策失误和重大事故,预算公开问责只能适用于兜底条款“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

  对于国家治理而言,财政预算就是“开船的燃料”。只有预算全部公开了,每一笔财政支出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问责,责任政府的建设就能落到实处。

  建立预算公开问责制首先要解决“谁来问责”的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中主要发挥作用的是“同体问责”,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问责。然而,这种自上而下的问责模式往往容易流于形式,对一些政府部门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不够严格。比较理想的制度设计是在做实人民代表大会预算批准、调整、否决权的同时,赋予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及部门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预算公开问责权。通过立法机关的有力监督使得预算公开不再“靠自觉”,而是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强制性义务。与此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加强《预算法》、《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预算公开的衔接和适用,为公民和其他组织提起预算公开行政诉讼提供司法保障。

  2016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加快推进预算公开。现阶段,破解预算公开进度不够快、预算公开范围不够全、预算公开内容不够细等问题的关键是要让各级领导干部敢担当、善作为。在此背景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算公开问责机制,明确预算公开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让预算公开法律法规“长牙齿”,有利于推动我国财政民主与预算法治取得长足进步。

  □张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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