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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树案:违法炒股非本案“关键”

2017年04月2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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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股论市

  冯小树在获得自己利益的同时,动用了哪些权力,又为哪些IPO公司牟取了利益,这才是“冯小树案”的关键所在。

  在4月21日证监会例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公布的“冯小树案”受到各方极大关注。

  冯小树原系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副总监、证监会第七、第八届发审委兼职委员,在此期间,冯小树先后以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的名义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在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获取巨额利益,其交易金额累计达到2.51亿元,获利金额达2.48亿元。基于此,证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没收冯小树违法所得2.48亿元,并顶格处以2.51亿元罚款。同时对冯小树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冯小树作为承担重要职责的监管干部,知法犯法,最终落入法网,是罪有应得。证监会依法对其予以顶格处罚,金额高达2.51亿元,罚没总额高达4.99亿元,这对市场以及同类违法犯罪来说具有极大震慑作用。实际上,只有对冯小树这类承担要职的监管干部们予以重罚,才能达到惩治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目的。

  毕竟,就“冯小树们”而言,一旦产生妄念,违法行为就轻而易举。因为他们权力在手,甚至直接掌控着IPO公司能否上市的命运,也随时面对着巨额利益的诱惑。如此一来,只要防范违法犯罪之弦松动,“冯小树们”就很容易踏上犯罪之路。

  不仅如此,“冯小树们”违法犯罪,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市场负面影响甚巨。比如,“冯小树案”非法获利高达2.48亿元,正如证监会对“冯小树案”的定性一样: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管理秩序。因此,对“冯小树案”予以重处是很有必要的。

  不过,在证监会对“冯小树案”予以重罚的同时,“冯小树案”又给人“了犹未了”的感觉。有市场知名人士质疑对冯小树的“顶格处罚”,认为通常的“顶格处罚”是违法所得金额的5倍,而对冯小树的处罚只有1倍左右。不过,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同证监会做法。证监会对“冯小树案”的处罚确实是《证券法》第199条规定的上限。

  至于第199条规定的处罚为什么只是“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而不是其他条款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问题则在于法律本身的不协调,与证监会对“冯小树案”的处罚无关。

  之所以称“冯小树案”了犹未了,究其原因在于证监会这次对冯小树的处罚,只是因为冯小树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关于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43条规定,相关从业人员或工作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而作为“冯小树案”来说,冯小树属于不能买卖股票人员,其买卖股票的行为固然违法,但“冯小树案”的重点却不在于此。

  冯小树为什么能在IPO公司上会前“突击入股”?这个问题的性质显然比一个不能买卖股票人员违法进行股票买卖的性质要严重得多。冯小树能够“突击入股”,甚至能够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入股,这显然与其“作为承担重要职责的监管干部”的身份有关。所以严格说来,不排除“冯小树案”是一种权力交易或利益交易的可能。冯小树在获得自己利益的同时,动用了哪些权力,又为哪些IPO公司牟取了利益,这才是“冯小树案”的关键所在。这也是“冯小树案”给人的感觉“了犹未了”的原因。或许它与犯罪金额关系不大,却与部分IPO腐败现象相去不远。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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