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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高送转“套路”变“死路”

2017年05月0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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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股论市

  

  既然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违规,这当然就不只是局限于让投资者了解“套路”问题,而应加强监管。

  4月29日,深交所发布文章《警惕高送转背后的四大常见“套路”》。文章中,深交所为帮助投资者认清“套路”,了解炒作风险,特对几种高送转可能伴生的违规情形进行了梳理。通过发文的方式,让投资者对高送转背后的“套路”有所了解,同时也了解高送转炒作背后的风险,深交所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

  不过,深交所的这种做法,明显又是不够的。让投资者了解“套路”了解风险,这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还必须从监管层面迈出第二步、第三步。这就要求,一来,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二来要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予以规范,让上市公司高送转的“套路”变成一条“死路”。

  之所以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的监管,是因为在深交所提及到的四大常见“套路”中,有三大“套路”已经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即:一、炮制题材,操纵股价;二、内幕交易,暗箱操作;三、倾力配合,利益输送)。

  如果面对上市公司通过高送转的方式来“操纵股价”、大搞“内幕交易”,监管者还无所作为,这就是监管者的渎职。所以,对于上市公司高送转所存在的这三种“套路”,监管部门必须对其依法查处,而不是放任自流。

  而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的规范来说,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上市公司送转股的比例不超过每股收益增长的幅度。如此一来,业绩下滑公司与亏损公司就无法送转股了;业绩增长幅度偏低的公司,同样也不能高送转股了。同时,为防止某些上市公司个别年份业绩的异常增长可能引发超高比例的高送转现象,可规定上市公司每年送转股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10股送转20股。

  二是规定业绩净值偏低的上市公司不能高送转。有的公司虽然业绩增幅很大,但每股的净利润其实很低,这类公司高送转只会进一步恶化公司的财务指标。因此对于这类公司的高送转应加以限制。规定每股收益未达到1元的,送转股比例不得超过每10股送转5股的比例,只有每股收益达到1元以上的公司才可以推出每10股送转10股这样的高送转方案。

  三是设置高送转窗口期。这就要求是大股东推出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推出送转股方案,或在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预案时,大股东或重要股东中止减持计划。根据这样的规定,上市公司高送转“套路”也就无计可施了,“套路”也就变成了一条“死路”。

  □皮海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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