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据信息时报报道,老家在外省的老陈年近七旬,来广州起诉子女,要求“常回家看看”,却遭到子女拒绝。该案近日经越秀区法院和广州中院审理,最终判决子女们每人每年探望老人一次。而子女们能否依判决去探望父亲,还是未知数。
确实,“常回家看看”判是好判,法官根据老人请求并结合具体情况判就是了。但是,判决后子女们不履行怎么办?一些人可能想到强制执行。每次都由执行人员把老人子女从广州强行带回老家,成本巨大不说,如果子女们被执行人员押到老人面前时,他们不是真心问候、探望,让老人更失望、更伤心怎么办?
而且,在违反人们意愿的情况下,人的心理本能就是抵触、敌视,很容易把法院对其强制行为化作对当事人的怨恨。所以,对“常回家看看”强制执行的结果,往往会使子女与父母的矛盾进一步加深,最终适得其反,使老人更加沮丧。何况,感情作为一种奇妙且是内心的东西,是想干预也干预不了的。
当初“常回家看看”之所以入法,就在于其想通过鼓励探望行为来表现子女的孝敬父母之情。然而,法律仅仅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对感情、精神等属于内心世界的东西是无能为力的,后者是由道德所调整的领域。因此,本案也反映了“常回家看看”入法所面临的执行尴尬。
希望通过其入法带来的无法妥当执行问题,及时找出妥当执行措施,不能让其变成执行不了的法律白条。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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