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按日计罚”作为惩治环境违法的重要执法手段,就应当罚则罚,而不能被束住了手脚。
“按日计罚”是新环保法修订中最引人注目的执法手段。但实施2年多来,其使用率不足5%。针对该情况,5月18日,环保部在其官网上宣布,已于近日编制完成《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对公众关注的“按日计罚”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同时取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再次复查”的规定。
“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初衷,本是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也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能。如果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去取证,而不能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就失去实施“按日计罚”制度的意义。
可复查期限和再次复查规定的存在,眼下大大束缚了环保部门的手脚,也令其适用条件受限:只有当企业违法被环保部门处理后拒不整改,或在整改期间内没有完成整改,才能实施按日计罚。若环保部门一来查,企业马上整改,那按日计罚无法启动;等到环保部门前脚刚走,涉污染的企业又可以继续开足马力排污。
之前有专家提出“违法反弹率”的概念,反映某个地区内排污企业守法情况和环境行政执法效果,结果显示,被按日计罚的企业违法行为反弹率最高为9.81%。更何况,有些企业被罚后继续违法排污的情况并没有被发现。
鉴于此,环保部修改“按日计罚”条款无疑很有必要:去掉三十日的复查期限,违法排污企业才会难以摸准复查规律,不知“另一只靴子”何时落下,才会摒弃咬牙“扛”过三十天后再伺机而“动”的侥幸。
这对当下的环境立法也是个提醒:环保法律不仅要条文上的严厉,更要接地气,多听取实务部门的意见,“最严”还得配上强效的执行力。
给“按日计罚”适用条件放宽后,“按日计罚”要最终硬起来,还得从强化监管力量上着手。就目前看,全国8万左右的环境执法人员要监管150多万家企业,平均一个人要监管75家企业,一个执法人员每天查两家,一个企业一年才被查7天,其他时间对企业的污染监管也就处于真空状态。
所以,“按日计罚”必须要破解监管“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对此,一方面要加大环境执法建设,包括适度增加人员,执法力量下沉等,另一方面,要更充分地引入公众监督的力量。
如果通过公开信息,让公众掌握身边的企业排污情况,关注企业排污的动向,如此一来,违法者将难以逃脱公众的眼睛;而通过鼓励公众参与和举报,执法部门也可以很方便、高效地来认定“按日计罚”的适用时间。在最早实行“按日计罚”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按日计罚之所以能形成强大威力,与有效的公众参与有很大关系。这不仅是对企业的监督,还能倒逼执法的加强,从而让“按日计罚”真正硬起来。
“按日计罚”硬起来,新环保法的“最严”才能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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