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尽管上个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泄露个人信息的“内鬼”等焦点问题有了明确规定,但近年来,最终进入审判程序的“内鬼”并不多见。对于那些还未被所在单位发现的“内鬼”,如何让他们进入侦查的视野,将成为强化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内容。
昨日上午,知名求职人才网站智联招聘的两名内部人员被检方指控利用公司漏洞,向某公司人事经理私自出售个人简历信息15.5万余条,3人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朝阳法院公开受审。
这一个案的最终裁判结果仍有待时日,但它在公共舆论场上已为千千万万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网民设置了议程:“内鬼”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远甚于其他群体;让收集、保管公民个人信息的平台“内鬼”走上法庭接受司法的审判,已成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最紧迫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工作。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规制个人信息买卖的法律规范也并不缺位。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就在上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其中对泄露个人信息的“内鬼”等焦点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正如我们所知,要泄露个人信息,首先他得有个人信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不但包括银行、教育、工商等传统行业和部门,也包括电信、快递、电商等新兴产业。司法解释强化了对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内鬼”的打击力度,降低了“内鬼”的入罪门槛,明确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即可入罪等)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当然,新法也好,司法解释也好,这些法律规范都不会自动执行。让民众在具体的个案中看到泄露、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被依法追责,这才是最好的法治宣传,也是最好的犯罪预防。
但近年来,最终进入审判程序的“内鬼”并不多见。正在进行中、并将延续至今年年度的“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专项行动”应该让出庭受审的“内鬼”日渐增多起来——如果揪“内鬼”是这次行动的重点并能得到良好执行的话。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智联的个案之所以案发,源于一年前智联招聘的经营者——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还有诸多的同类案件,来源也多集中在事发单位的报案或媒体的曝光。被害人告发或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的比例相对较少。这说明,相关单位在发现此类犯罪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对于那些还未被所在单位发现的“内鬼”,如何让他们进入侦查的视野,将成为强化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内容。
□王刚桥(媒体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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