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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五成调查者表示

朋友在自家跳楼可适当人道补偿

2017年06月1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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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乌鲁木齐市民陈先生电话邀请心情不好的前同事芳芳来家中做客,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芳芳的父母将陈先生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30万元。涉事法院认定陈先生有一定过错,承担20%次要责任,判其赔偿芳芳家人8万元。此事一经报道,引发巨大争议,对此,你怎么看?本期“京报调查”(新京报与清研智库联合推出)就此展开调查。

  ■ 旁边评论

  朋友跳楼判赔为何引发质疑

  朋友在自己家中跳楼,自己要负20%的责任?看了本案,很多人表示,以后谁还敢把心情抑郁的朋友带回家开导?调查结果也显示,目前仅有37.3%的人表示,以后敢将心情不好的同事带回家,剩下超六成的调查者或者明确表示不敢、或者表示观望。

  法院之所以这么判,是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看,芳芳作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陈先生却无须担责。也正因此,在陈先生家里坠楼,就要求陈先生承担20%的责任,当然会有人质疑。

  不过,针对此案,我们目前还只是在相关部门公布的有限信息中讨论,案件的庭审、判决书也都未对社会公开,这本身就有失公允。

  比起民众的质疑,此案更值得探讨的一点是,司法部门要积极回应舆情与质疑,依法判案,让民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京报评论员 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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