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公权力的行使若涉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理应慎之又慎,不能认为有趣就披露。
据6月13日重庆商报报道,12日凌晨2点,重庆的何刚(化名)酒后驾车从潼南回重庆,在成渝环线高速公路铜梁立交的匝道处发生单车事故。为了逃避处罚,何刚竟拉着5岁的儿子弃车徒步离开现场。岂料被执法队的巡逻人员发现。满身酒气的何刚称,代驾见发生事故后跑路了,执法人员转而和小朋友沟通,纯真的小男孩当即告诉执法者,车上就他们父子俩。
从潼南到重庆有110公里,酒驾走高速,还带着孩子,作为父亲,居然敢上路?关于此事,网上的很多声音问:5岁孩子的证词能有效吗?孩子作为近亲属能作证吗?我更关心的问题则是,交通执法人员向媒体向社会披露孩子证明父亲酒后驾驶这一信息是否合法和妥当。
从法律角度来讲,5岁孩子的证词是有效的。我国刑诉法只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生理上有缺陷的人、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和年幼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其关键的后置条件,就是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拿年幼为例,法律未规定年幼到多小不能作证,虽然年幼但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孩子,就能作证。
其次,近亲属作证或检举告发的也有效。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未将近亲属排除在外。
可是,执法者向媒体披露这一“新闻”,却让这名5岁的孩子可能遭受父母、亲朋好友和老师同学的议论。想必这些人大多会称,这名孩子亲手将自己的父亲送进了监狱,因为父亲本已经“聪明”地找到了“代驾跑了”的借口,又只是单边事故,执法者也懒得花精力去弄清,很可能让何某自己修车了事。在一片指责声中,孩子承受得了吗?
换一种思路,执法者虽然是通过这名孩子知道了其父亲酒后驾驶,但是,执法者完全可以直接以何某的交代和其他证据来追究责任,不把孩子的话作为证人证言,或者孩子的话作为证言,但注意保密。这样,就避免了将孩子置于事件和舆论的漩涡,能够较好地保护这名“大义灭亲”的孩子。
更重要的是,执法者向媒体、向社会披露孩子证明其父酒后驾驶的信息,有什么社会有益性?我们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因此,公权力的行使若涉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理应慎之又慎。有关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能有那么重的好奇心,认为有趣就披露。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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