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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股论市
目前的退市制度体系,明显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甚至在退市问题上,存在职责不分,以至退市损失全部由投资者自己来扛。
继*ST新都于5月2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之后,欣泰电气也将于7月17日进入退市整理。而从“新都退”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表现来看,退市整理更像是投资者财富的蒸发,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似乎并无太大作用。跟随着“新都退”,“欣泰退”又会如何呢?
事实上,“退市整理期”不过是将股票退市的一道程序,厚黑之论则更像是完成一个“推卸责任”的过程。如果投资者的股票在此期间没有卖掉,或以极低价格卖掉出现严重亏损,这也是市场的事。
然而,这样的“保护”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吗?这一措施背后实则反映出整个退市制度体系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不足。诸如*ST新都因公司违规担保而退市,欣泰电气因欺诈上市而退市,这些都并非投资者过错。毕竟,“买者自负”外,我们还有“卖者有责”。投资者作为受害者理应得到赔偿并由责任方买单。然而,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体系却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实际上,A股市场退市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不限于“退市整理”。包括涉及退市的停牌制度、先行赔付制度,都难以真正保护投资者。
以欣泰电气为例,既然2015年12月10日为欣泰电气虚假陈述第二次更正日,从次日起,买进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不属于先行赔付的范围,那么,欣泰电气股票就应该从2015年12月11日起停牌,直到该股票因退市而摘牌。
然而,欣泰电气并没有进行停牌,而是一直交易到了2016年5月20日,且在此后还安排了“复牌整理交易”以及将要开始的“退市整理期”交易。在这三个时间段里买进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是得不到先行赔付的,如此充分暴露出停牌制度与投资者保护的不匹配。
这样的停牌制度,再配合先行赔付制度,就使得整个退市制度体系完全脱离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方面,停牌制度并没有做到该停牌时必须停牌,使得面临退市公司的股票仍然处于交易状态;另一方面,先行赔付制度又对2015年12月11日开始的交易不进行赔偿,这是制度设计上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如此来看,先行赔付制度又是否确实为保护投资者而设?
目前的退市制度体系,明显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甚至在退市问题上,存在职责不分,以至退市损失全部由投资者自己来扛。退市制度因此成为一项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其不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股市健康发展。目前,市场上有关退市常态化的呼声很高,这就使得对退市制度的完善工作显得更加迫切。
那么,如何完善退市制度呢?笔者以为关键有三点。
一是明确责任并追究责任。如*ST新都退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违规担保,而欣泰电气则源自欺诈发行,因此必须追究退市责任,由责任人赔偿投资者损失。二是完善制度。如停牌制度与整理期的设置均不合理,前者应加以完善,后者应该予以废止。三是对投资者要有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先行赔付适用于非退市公司的投资者赔偿问题,但在涉及退市公司的投资者赔偿问题上,更应采取上市公司、大股东、保荐机构等责任人联合回购公司全部流通股份的做法,同时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以此来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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