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同样的案例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河北赵县要不要借鉴一下9年前浙江泰顺县的做法?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79岁的杨风申,是河北省赵县“五道古火会”的会头,他也是“古火”这项“省级非遗”的传承人。但是在做了20年烟花之后,他于去年被拘留,后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他提起了上诉,目前还在焦急等待二审的结果。
一边是省文化部门的“非遗传承人”的大红证书,证明杨风申制造“五道古火”烟火的正当性;一边却是公安冰冷的手铐以及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这让人无所措手足。
的确,警方从杨风申家里搜出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这些是“爆炸物”;杨风申本身也没从公安部门、安监部门那里取得火药的制造许可证,这一切满足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犯罪的性质构成来说,犯罪应满足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事惩罚性。
但杨风申没有主观恶意,其自制“古火”烟花,20年来一直没有用于非法犯罪活动,或者流向社会,其行为没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所应有的社会危害性。对杨直接套用刑法,有没有机械适用法律之嫌?
有人会问,无论杨风申是不是“非遗传承人”,他家的无证生产火药一旦发生爆炸,这样会对邻里构成安全危害。但是,真的发生伤亡事故,杨风申应该被追究的是“安全责任事故罪”,这个罪名反而比现在没有造成危害的情况下追究的“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要轻得多。
显然,作为“非遗传承人”杨风申私自制作火药,本身是一个行政违法问题,破坏了火药生产的管理秩序,而不是像“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所指向的,通过制造爆炸物严重挑战社会安全。
早在2008年,浙江温州市泰顺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也曾遇到类似问题,当时传承人周尔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拘后,法院还是认定其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一审判决周尔禄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赵县要不要借鉴一下9年前泰顺县的做法?
此外,将一个年近耄耋的“非遗传承人”关进监狱,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真不见得好。
值得关注的是,为解决非遗保护和火药管理的两难,今年,浙江泰顺县还是找到了“以疏代堵”的办法,为“药发木偶”建了传习所:传承人平时不得私存制作黑火药的原料,表演前传承人应事先向县非遗中心口头申请,由非遗中心向公安部门报备后,方可以购买原材料用于制作黑火药,在法律框架下传承这一非遗项目。
这和之前惊动总理的上海“阿大葱油饼”因无证经营被取缔是一个道理。群众有需求、本身社会危险(负面影响)可以有效控制,就没有必要一关了之,甚至祭出刑事责任的重拳。
其实,多年前,泰顺县周尔禄案就被写进了行政法的考试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的重要政策,但制作火药却触犯我国的刑法,国家政策与刑法之间的冲突,是否应该让周尔禄承担?”这道题,赵县的司法机关不妨也答一下:天理、人情和国法,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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