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具体到杨夏玉案,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主观恶性、犯罪后果等,酌情考量各地判例,从而作出更合理判决。
因将烟草从山东贩卖到杭州,跨地区、超范围经营香烟且数额巨大,历经一审、二审,女烟贩杨夏玉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10年。此案经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多位学者、律师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对同类案件的批复,在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前提下,跨地域和超范围经营不属于犯罪,仅应施以行政处罚。日前,杭州市中级法院已受理杨夏玉申诉。
我国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专营,烟草专卖批发商和零售商仅能在许可证规定的区域,从事许可证规定的交易,不能跨区域、超范围经营。根据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即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杨夏玉虽然在山东持有零售许可证,却没有浙江杭州的相关证书。也就是说,她并不具备跨地区、超范围经营的许可权,实质上就是属于“无证经营”。从法院认定的情况看,杨夏玉涉案金额高达2261.8万元,已经远超两高司法解释中25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之标准,对应的刑罚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处杨夏玉10年有期徒刑,似乎不算逾格之举。
现在,各方争议的一大焦点,是最高法的批复和司法解释是否冲突。
如果按照之前最高法批复,对这种经营活动,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从性质上看,最高法批复也属于司法解释,两者的法律位阶相同。但是,司法解释由两高颁布,对该类案件具有普适性。批复仅是最高法针对个案请示的“态度”,虽对同类案件也有指导意义,但前提是不能与同一类案件的法律和解释冲突。
当然,从刑法谦抑的角度看,这种持有许可证跨区域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需要重刑施罚,还值得商榷。毕竟,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具有强制力的刑法最为严厉,适用时务必谨慎使用。
具体到杨夏玉案,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主观恶性、犯罪后果等,酌情考量各地判例,从而作出更合理判决。当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也应修缮法律及解释,填补真空地带,让相关批示跟司法解释造成的“同案判罚标准不同”的争议早些消弭,也最大程度地释放司法公信力。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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