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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者恶意应聘,弱势的是企业

2017年09月1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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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制度要保护弱者,也要守护公平。而某些制度条款一旦出现可以被恶意利用的软肋,“强弱”瞬间即发生颠倒。

  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近日,浙江孙小姐“隐孕”应聘引发舆论关注。

  从怀孕初期应聘到公司上班,产假结束后即匆匆辞职,意味着“隐孕”入职者几乎白拿了很长时间的工资。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女工孕期保胎、产检以及在怀孕七个月以上时,有权享受相应的休息等保护待遇,生育前后享受产假。因而,孙小姐入职三天宣布怀孕请求公司照顾,这期间几乎没有正常工作,倒也无可非议;但产期结束后即辞职,若拿不出让人信服的理由,这很像是恶意应聘——就是到公司来“蹭”孕期产期待遇的。

  女工孕期应聘,成功率很低,因而出现了“隐孕”求职的现象,而用人单位若要求应聘者做入职前孕检,则违反《就业促进法》;而对“隐孕”者解除劳动合同,则违反《劳动合同法》。

  国家立法向劳动者一方倾斜,首先主张人的权益,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隐孕”现象未必说明立法有错,但不以就业为目的的恶意应聘现象,应引起立法与管理层面的关注。有些“隐孕”应聘者恶意利用法律法规中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把企业当成孕期“避暑地”,“蹭”完孕期待遇后马上走人,对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但也不能因此就怀疑保护孕期职工以及赋予职工辞职权利条款的合理性,这涉及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不能因为出现某些“隐孕”“蹭孕期福利”的不诚信问题,而变更法律规定。

  诚信的问题,应该用建立行业黑名单等诚信方面的管理办法来解决。

  制度要保护弱者,也要守护公平。而某些制度条款一旦出现可以被恶意利用的软肋,“强弱”瞬间即发生颠倒。在当前企业普遍成本压力大,且已拖累到经济的背景下,也要注意到“企业弱势”的问题。

  □马涤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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