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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能认定的“著名商标”,就别让权力插手了

2017年11月1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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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企业产品是否好,是否著名,应该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应该由消费者说了算。

  据媒体报道,近日从权威部门获悉,在全国各地已实行了十几年的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将面临终结,有关地方性法规将被清理,地方上“十大品牌”“老字号”等评比也将被叫停。

  在西安“电缆事件”发生后,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6月底要求,规范驰名商标、暂停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如果说工商总局“叫停”商标评选认定是摁下了“暂停键”,那此次即将对地方著名商标制度进行的彻底清理,则是摁下了“终结键”。

  此前,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会为著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具体包括:规定标注著名商标的权利;提供跨区域协同保护;提供跨类保护等。获得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在招投标方面还会得到保护与奖励,如很多地方政府采购会将是否为著名商标作为重要指标,有些地方政府甚至直接规定,只有著名商标才可以参与招投标。

  评选上著名商标好处多多,甚至能获得相应“特权”,这自然让企业趋之若鹜。而掌握评选权力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成了一些企业想方设法拉拢的对象,一些掌握权力的政府官员,也利用权力进行寻租,这导致一些不法企业与政府相关人员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

  另外,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只有驰名商标这一概念。而在著名商标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条例规章中,均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等字样,这有违上位法;退一步讲,商标法中已有驰名商标,增加著名商标也无必要。

  企业产品是否好,是否著名,应该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应该由消费者说了算。对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予以全面清理,这是简政放权,是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以避免权力“越位”,也是对这一问题进行釜底抽薪。

  不过,终结地方政府对“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评选制度后,审批退场了,事后监管不能退,须避免会有政府部门变乱作为为不作为,连基本的监管责任都不去履行。

  只有市场的归市场,行政的归行政,各司其职,各安其位,才更有利于促进形成健康的市场和权力生态。因而,对已然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著名商标制度予以清理与校正,本质上也是对法治的“对焦校正”。

  □戴先任(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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