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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可退换” 业主“腰杆直”

2017年12月04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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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公布了《关于开展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价工作将自2018年起开展,每年组织一次,评价结果将记入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其中业主评价分值占50%,专业评价占30%,属地管理部门评价占20%。

  通常的物业服务评价活动,都是物业公司发起,让业主给自己评分、提意见。但物业公司主导的评价,多是形式主义,评价结果并不透明。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利益问题,公平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理论上说,应该借助契约机制。现实中,物业公司太强势,业主群体因松散而处于弱势。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对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综合评价,站在第三方角度上,相对更具客观公正性。由于引入信用机制,直接影响相关物业公司的招投标等活动,也更具有约束力。

  而业主评价分值占50%,则充分尊重了业主的话语权和监督权。根据该通知,对服务水平连续下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属地街道(乡镇)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或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给业主赋予否决权,也是倒逼物业公司尊重业主权利,提高服务水平的一项举措。

  政府部门主导的物业服务评价,是契约机制和业主自治机制的有益补充,北京市若开展效果好,不妨推而广之。

  □马涤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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