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对此,你怎么看?本期“京报调查”(新京报与清研智库联合推出)就此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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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需统一解释
性侵尤其是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违背公众朴素道德观与正义观,所以,公开该案中犯罪人员信息,虽有争议,但大部分受访者还是对此表示支持。
本次调查显示,有超75%的受访者支持公开犯罪人员信息,因为此举“可以提高民众防范意识”。
不过,这样做是否涉嫌侵犯犯罪人员的隐私权,在法律上仍有争议。持“侵犯论”者援引《民法通则》“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的规定,认为犯罪分子也是自然人,隐私权不容侵犯;而反对者则认为,“隐私一旦上升为一种法律保护的权利,就应该具有普遍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支撑。”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悖逆社会道德与正派价值,犯罪人员的隐私不该受法律保护。
但问题是,目前法律对此种做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或解释,地方如何执行,缺乏统一标准,这就造成执法随意。
所以,对于眼下的争议,还需法律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隐私权的使用边界在哪里,公开犯罪人员隐私是否合法,只有标尺明确,才能消除争议,避免误伤。
新京报评论员 王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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