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
只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人身权利,才能有效维护家庭伦理秩序。
12月7日,云南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以“儿子打老子,雷不劈你警察还治不了你了”为题,对外公布了一起男子多次酒后无故暴力殴打父母的事件。警方表示,男子的行为除了违背了伦理道德,已涉嫌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据悉,长期以来,杨某数次酒后无故殴打其父母;12月5日晚,杨某酒后回到家中,无故对已睡下的父亲拳脚相向,母亲闻声赶来劝阻也被打。无奈之下只能跑到派出所报警求助。
“儿子打老子,雷不劈你警察还治不了你了”,云南保山警察的这一标题,无疑非常生动鲜活地诠释了上述这起“男子多次酒后殴打父母”案件,在伦理和法律上的双重悖谬性质。
众所周知,在强调“百善孝为先”、“人之行,莫大于孝”的中华传统文化语境中,“儿子打老子”实际上不仅是一种一般简单的“不孝”行为,更是一种非常严重悖逆基本人伦纲常、应遭“天打雷劈”的“恶逆”行为。事实上,在古代,“儿子打老子”行为,不仅会被视为“恶逆”,而且被列入“十恶不赦”范畴给予最严厉惩处。
无论从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还是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序良俗角度来看,“儿子打老子”无疑仍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遭雷劈”,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因为“儿子打老子”不仅明显侵犯他人基本人身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严重破坏家庭和谐和基本伦理秩序的家暴行为。这正如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的,“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背景下,面对上述“儿子打老子”案件,警方强调“雷不劈你警察还治不了你了”,无论在伦理还是法律上,无疑都是有充分依据的,而当事男子,因此被当地警方给予“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显然一点儿也不冤。
事实上,依据现行相关法律,并结合目前媒体报道情况,上述“男子多次酒后殴打父母”案件,很可能已不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如“虐待罪”。因为依据《刑法》,“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2015年最高法等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更明确,“对老年人……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而在上述家暴案件中,当事男子不仅“多次酒后殴打父母”,且“将父亲殴打致头破血流”,显然已构成“情节恶劣”,理应依法追究刑责,以儆效尤。
这也就是说,要想有效遏制包括“儿子打老子”在内的各种严重家暴行为,“雷劈”不如“法治”,后者其实远比前者更管用。只有这样,才不仅能充分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人身权利,而且能有效维护家庭伦理秩序的和谐,进而捍卫“百善孝为先”的中华传统美德。
□张贵峰(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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