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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经济犯罪,也需明确财物扣押权边界

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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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说法

  打击违法犯罪和行使公权力必须首先保证其本身不对合法权利和社会发展造成伤害,应当在有效保护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打击违法犯罪,绝不能把孩子和脏水一齐泼掉。

  近日,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共80条,比原《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新增45条,修订35条,其中对侦查办案中的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的处置等一系列问题都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

  众所周知,由于原《规定》只是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而没有规定所有查封、扣押的财物都应随案移送,又没有严格的涉案财物处置规范,加上检察机关又不能进行有效监督,非但实践中财产随意扣押现象严重,而且大笔财物扣押后不知所踪、乃至企业家被抓整个企业被整垮的事情屡见报端。

  比如近日有媒体报道“黑老大”袁诚家因被公安机关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巨额财产,被法院判决返还后,还因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提起37亿元国家赔偿。

  设立公权力和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权利和社会发展,人民权利和社会发展才是本,才是目的,所以打击违法犯罪和行使公权力必须首先保证其本身不对合法权利和社会发展造成伤害,应当在有效保护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打击违法犯罪,绝不能把孩子和脏水一齐泼掉。

  但是,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的侵犯合法权利行为,特别是把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打垮和导致国家进行巨额赔偿现象,不但严重背离了公权力的目的,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最重要的是,这也影响了一些企业家发展创业的信心。中央多次强调保护民营企业与企业家,也多次为此发文。

  这次的新《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另一方面规定,“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从而既把查封、扣押权限制在涉案财物和打击犯罪的范围内,避免乱扣押和伤及合法权利,又能有效防止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影响。

  为防止对扣押财物随意处分和不负责任造成的流失乃至对侵占财物造成的违法乱纪,也为了把对权利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这次新规还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公安机关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随案移送”以及诉讼终结前返还财产的情形。

  这体现了打击经济犯罪时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的精神。而且,这次规定还在第七十三条中指出,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纠正与追责,通过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和具体人员,保证规定的有效实施。

  应当说,新《规定》不但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精神,也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范和彰显了权利保护,目的在于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有效保护好企业家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新时代,为保护企业家的权益,也为限制权力的滥用,也确实应当防止公权力滥用,需要把财物扣押权等打击违法犯罪的权力关在笼子里,进行严格规范了。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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