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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垄断重罚谷歌,伤害所有新经济

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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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隽永篇章

  曾经有位来自欧洲的朋友向我感叹,在欧洲是不可能诞生像微信这样的App的,因为里面集中的各种功能很快就会招来不断的反垄断官司。

  谷歌这几天有点烦。经过长达7年的调查后,欧盟于近日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该报告称,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非法为其比价服务产品提供了优势,这一行为涉嫌违反欧盟反垄断法,因此将被处以高达24亿欧元(约合28亿美元)的罚款。欧盟表示,希望这一巨额罚款能对谷歌和其他互联网巨头起到威慑作用。

  欧盟对谷歌的这一处罚决定一做出,就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本案的天价罚单实在太博人眼球,更是因为作为一个新经济反垄断的典型案例,本案实在有太多可探讨和商榷之处。

  欧盟认定谷歌垄断在其干扰竞争秩序

  欧盟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理由,对谷歌做出处罚的。要让这一论断成立,大体要经过三步推论:第一步,确认案件的相关市场;第二步,确认市场支配地位;第三步,认定确实存在着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而事实上,根据给出的报告,以上每一步中,都还存在着不少争议点。鉴于对前两步的分析比较技术,笔者不打算做过多展开,而仅想把注意焦点集中在第三步,即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

  所谓“滥用”,就是不正当的使用。什么是不正当呢?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对其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在美国的反垄断法中,效率标准就是最重要的标准,如果企业的某项行为损害了效率,让消费者福利下降了,那么这个行为才是不正当的。而在欧洲,除了对于效率的考量外,对于竞争本身的考虑也十分重要。如果企业的一项行为干扰了竞争的秩序,那么即使它可以提升经济效率、促进消费者福利提升,也会被认定为是不正当的。

  根据报告给出的说法,谷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主要体现在通过算法修改,使本公司的比价产品会出现在更为显眼的地方,而其他同类产品则相对不容易被搜索到。这种从算法角度认定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在之前的案件中没有出现过,属于本案原创。

  这种行为该不该被认定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呢?显然,对于欧洲法律背景下的情况,目前的判决已经给出了答案,但如果是在美国的法律背景下,这一点恐怕很难成立。从直观上看,谷歌将自己的比价产品集成在自己的一般搜索引擎中,事实上是便利了消费者的搜索。如果谷歌将比价产品独立出来,那么消费者事实上将不得不经常去另外搜寻比价产品,其中会带来不少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损失。

  反垄断该重视效率还是竞争

  以上推演的两种不同反垄断目标下可能出现的结果,其实是非常值得引起我们深思的。究竟反垄断的目标是应该像美国那样更重视经济效率,还是像欧洲那样更重视竞争状态呢?

  笔者个人认为,更多注重经济效率可能是更加可取的,理由如下:

  第一,经济效率是竞争效率的最终评判,竞争的状态只是达到效率的一条途径,而不是全部。如果我们过分重视竞争状态,那么很可能会最终牺牲效率,这种守住过程,但失去了最终目标的做法并不可取。

  第二,过分重视“竞争”,很可能反过来会伤害竞争。竞争注定是有优胜劣汰的,它在很多时候表现为非常残酷的“创造性毁灭”。而在现实中,为了衡量的方便,很多保护竞争的措施最终会蜕变为保护竞争者的措施,评价其成败的标准是市场上有多少企业在竞争。这就会使得市场上的优胜劣汰不能进行,因此从根本上是损害竞争的。

  第三,如果过分强调保护“竞争”,也会束缚企业的手脚,阻碍创新的发生。曾经有位来自欧洲的朋友向我感叹,在欧洲是不可能诞生像微信这样好用的App的,因为里面集中的各种功能很快就会招来不断的反垄断官司,最终企业处于保险起见只能给消费者贡献一个个功能单一的产品。这次谷歌案的判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证实了这位朋友的论断。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围绕着它的争议一直络绎不绝。在新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执法将面临更多的难题,其中很多来自于技术,但更多的将会来自理念。究竟我们应该怎样面对崛起的超级平台?如何评价它们的某些行为?或许谷歌案正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的机会。

  □陈永伟(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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