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司法实践中,即使当事人提出付款给法官的“无理”要求,法官也须对其作出解释并予以拒绝。
“法官拿着手铐打我,造成我两根肋骨骨折,至今没有说法。执行案件已了结,我的银行账户却迟迟不予解冻,而且案件执行期间,被要求打款15万余元到法官个人账户,找法院查问案件,被法官留置……”这一系列经历,让62岁的李德荣怎么也想不通。
近日,《华商报》报道了发生在陕西榆林的这起“15万余元打入法官私人账户,50余天后才转给原告”的事件。当事法官称,15万元是对方主动要求打到账户的,没挪用,也没有打人。
其实,为了避免法官挪用、贪污案款,更为了避免法官陷入被误解的瓜田李下,各法院均设立了案款专用账户。而对于执行款项的管理,最高院则有着更严格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各法院均有执行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设置了执行款科目。
即便当事人不知道执行款只能打到申请人或者法院账户,可对于法官而言,这本就是常识。司法实践中,即使当事人提出付款给法官的“无理”要求,法官也须对其作出解释并予以拒绝。
执行款打入法官个人账户,这种“操作”过于离奇,不得不令人生疑。按照李德荣的说法,执行标的仅为30万元,法院在之前陆续执行了14.8万元;2017年7月4日,法院再次冻结其银行存款16万余元,并保全其一辆价值25万元的大众汽车;9月5日,法官又要求其再度支付款项15万余元。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承办法官在7月4日即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万余元,为何不直接将该笔银行存款直接划扣至法院呢?
当然,该事件的疑点还不仅于此。按照李德荣所称,法官在用私人账户收到15万余元执行款后,并未及时发放申请人,而是直到李德荣约好申请人一起去找法官,他才将款项发放申请人,而此时,这笔钱在其个人账户已经存了50余天。这50余天,相关款项为何长期不发放申请人?款项是否真的如涉事法官所称的“没有挪用”?这些问题都值得追问。
目前,涉事法院已经表示,初步调查看,李德荣没有问题,问题出在法官贾某身上,“我们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一方面,我们期望涉事法院能够遵守承诺,依法按规处理;另一方面,也期望有关机关及时介入,核查一些具体细节,给当事人一个交代,给公众一个说法。
□胡南西(法律工作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