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作为制定者,证监会有权根据两年后的市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例外;这谈不上自己违反自己规定,也没有所谓“不公平”。
1月30日,万科公司某独立董事给证监会发出公开信,认为证监会应该要求钜盛华公司等用来持有万科股票的7个资产管理计划立即清盘。
这些股票是2015-2016年“宝万之争”时,宝能系用来敌意收购万科股票时的遗留物,宝能系目前是万科第二大股东,持股25.45%,不过,宝能系已经明确放弃收购计划,目前在董事会无席位,属于外部股东。它有9个结构化资管计划持股10.3%,杠杆率均为2倍。其中7个计划已经于2017年11月、12月陆续到期,持股6.9%。
这位独董的主张依据是2016年7月18日即股市震荡后不久,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然而,这个《暂行规定》不是正式规章,只是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很低,还带有应急性政策色彩。作为制定者,证监会有权根据两年后的市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例外。这种操作模式在我国很常见,谈不上自己违反自己定的规则,因为这并没有给任何人施加更多义务、或减损其权利;也谈不上不公平,因为这并没有明显损害谁的权益。
尽管削弱一个曾有“异心”的较大股东,对万科现任董事会有利,但董事会并没有让股东拥护自己的权利。国内很多人把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翻译成恶意收购,这是一个误区:股东当然有权驱逐现任董事会,各自争利,谈不上恶善。宝能系在资金使用方面有过违法情节并受过处罚,不等于它控制的资管计划现在不是合法的股东。它们的存在也不违反更上位的法律法规。
宝能集团1月30日公告称,已与资管人协议延长了清算期。这一延期是否确实得到了证监会的批准?暂无官方信息佐证,但得到批准的可能性较大。否则,证监会可以依法追究钜盛华和南方资本公司等资管人的行政责任。
从宏观面看,若证监会允许资管计划延期,有合理性。虽然沪深股指本周有下挫,但总体上最近一年都呈稳定上涨的“慢牛”状态,2倍杠杆率的风险不是很大。2016年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就允许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最高可到2倍。而且,由于万科股价与宝能系收购时相比显著增加,担保品价值上升,杠杆产品对市场的风险大为降低。当然,具体值得的考虑因素有很多,但证监会作为市场主管机构对市场风险度和市场活跃度的平衡裁量权值得尊重。
从微观面看,2017年5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也让大型持股资管计划清盘变得困难,例如3个月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去年6月万科第一大股东深圳地铁公司贷款收购恒大方持有的万科股票后,也表示12月内暂无增持计划。所以,允许延期更有利于市场平稳。
可商榷的是,独立董事是否一定要以公开信方式向证监会建议?
毕竟中国股市较不成熟,股民会基于各种消息盲动。要求占公司股本6.9%的股票清盘,必然意味着抛盘压力显著增加。尽管这个要求未必违法,抛盘也不会立即在短期内实行,但给市场的想象空间着实不小。万科作为深证成指的权重股,地位举足轻重。万科1月30日当天股价跌5.7%,地产板块跌幅最大,当然不见得是独董公开信所致。但市场如此“过激”,值得注意。
□缪因知(金融法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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