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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A06版《为自己公司拉“生意” 一处长获刑3年半》(责校:何燕 责编:张太凌)一文,前言第1段第2、3行“北京非物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为“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本报谨就以上错误和疏漏向读者和相关单位、人士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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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编辑:李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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