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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2018年03月18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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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现有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与“应援尽援”的要求不符。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已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如今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也在不断提升。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还就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

  但也要看到,现有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将很多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但不在援助事项范围内的主体排除在外,与“应援尽援”的要求不符,离实现普遍的公平正义也有距离。

  更何况,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已突破既有的限制。按照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低保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等6种情形时可申请法律援助。但在很多地方,法律援助事项已进行了大幅扩围。

  如果说,以往对法律援助范围进行限制,有对政府财力保障压力的考量,也有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足的考虑,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增加,全面放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已具有可行性。

  鉴于此,建议取消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的限制,并重点从几个方面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

  一是对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设置案情标准。从实践来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不但要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而且要符合案情事实标准,即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为减少某些无理纠缠的申请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干扰,可使法律援助机构有法可依,更好地履行职责,减少法律援助资源浪费,可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案件必须有胜诉的可能,否则可以拒绝援助。

  二是明确不予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不仅可以体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也可以让申请人更为明确判断自己的申请是否行,同时使法律援助机构的自由审查权有了参照标准。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制。如果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无论何种案件,只要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属特殊人群,都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那么法律援助案件量必然会增加,不可避免会出现人力和财力资源缺乏的问题。

  因此在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同时,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等级优先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资源条件和社会基础条件,首先优先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关系公民的生存或生命安全权益;其次在法律援助对象中确定“优先”受援人,即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同时对一些群体性法律援助申请或涉及人数众多、不及时解决可能会危急社会稳定的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也纳入优先考虑的范畴。

  □李薇(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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