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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金融企业或可引进举报人奖励制

2018年03月2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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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观察

  相较依靠监管团队进行外部约束的被动式监管,若能发挥企业积极性形成主动式监管,显然对于行业监督更有效率。

  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北京时间本周二,三名人士向美国监管机构举报美国银行旗下经纪自营业务美银美林(Bank of America Merrill Lynch)存在不当行为,其将总计获得创纪录的8300万美元奖金。

  根据三人所提供的信息,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了美银美林4.15亿美元,因为近两年来该集团未将客户资金与自营资金分离管理,致使客户资产置于风险之中。美监管当局SEC表示,他们已经在星期一奖励了5000万美元给予前两名举报者,剩下的一位则获得了3300万美元。同时SEC未公开三名举报者的真实身份。

  诚然,如何有效监督企业的合规经营行为已被广泛讨论。

  目前,美国、欧洲、日本与中国监督监管体系差异很大。美欧日发达体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第一关口的线索发现主要依靠社会民间机构自发寻找违规企业线索证据。然后,举报给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查处即可。中国包括金融监管在内,主要依靠设置庞大的监管队伍发现问题。

  不过,相较依靠监管团队进行外部约束的被动式监管,若能发挥企业积极性形成主动式监管,显然对于行业监督更有效率。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方法之一,在于利益驱动,从这个角度而言,依托民众与民间机构是个可供参考的选择。

  美国著名做空机构浑水与香橼公司屡屡成功,重要原因就是有做空利益,通过做空卖空获取巨大收益。此前,一家银行在美国某城市分行由于反洗钱违规被内部员工(美籍)举报,最后美联储奖励该举报员工将近3000万美元。

  正因如此,笔者以为适时引进举报人制度或更有利于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尤其是在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领域。

  就具体措施而言,一方面要重奖举报者,此笔奖励可根据违法所得进行权定。比如,明确规定:将罚款的20%奖励给举报人。奖励比例的提高不仅显示了监管当局鼓励人们积极举报违法行为的决心,也可提高监管效率与效果。

  另一方面,要使举报所得远高于风险成本。参考美国监管者重奖举报人制度来看,《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法案第922部分显示“禁止解雇或歧视那些敢于举报他们雇主违法活动的行为”,这意味着华尔街雇员不用害怕因揭发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而遭到解雇。

  满足了上述两款要求,才能从企业内部产生约束。此次事件中,相较于保护了美林客户数以百万的资产,三名举报者所形成的示范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违法行为,才是更大的意义所在。

  □余丰慧(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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