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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遇害案:平台法律责任没法“顺风”而逝

2018年05月1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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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顺风车平台需要承担的,虽然只是“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若履责不到位也得承担法律责任。

  空姐坐顺风车遇害案,这几天引发强烈关注。事发后,滴滴方面两度发表声明,先是称“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悬赏一百万缉拿凶手,接着公布了自查进展,宣布对顺风车平台业务全国停业整顿一周。

  而据新京报报道,作案后弃车跳河的犯罪嫌疑人刘振华,被多户村民称“疑似患有精神疾病”,“暴力倾向早已有之”,“还打他娘嘞”;数年前骑摩托还将人撞成植物人,“私了下来连医药费二三十万”,这得到刘父与村干部的证实。

  眼下网上围绕顺风车平台责任的讨论正酣,这些事实无疑再添素材。从目前情况看,正如滴滴方面自称的,平台有难以推卸的责任。

  理论上讲,网约车和顺风车大有区别,对应的平台责任也不同。对网约车业务来说,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是承运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就跟出租车公司那样,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顺风车业务则是“自愿民事行为”而非运营,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跟司机、乘客之间是居间服务关系,只用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也就是说,作为平台的滴滴,如果充分履行了必要的信息审核、安全管理义务,严格查看了司机“三证”(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核实真实身份,应视为尽到了法律义务,这样要承担的,主要就是道义补偿责任。

  问题是,从披露出来的信息看,其信息审核和安全管理仍存在“漏洞”。滴滴第二次通报就提到,“嫌疑人系违规借用其父的顺风车账号接单”。滴滴顺风车已采取了三证验真、犯罪背景筛查和接首单前须进行人脸识别等安全措施,却还是让一个不具备开顺风车资格的人,顺利地“跑了有两三个月”,这不应该。

  其二,通报还说到,嫌疑人“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骚扰投诉记录”,可“滴滴客服曾五次电话联系嫌疑人却未能接通”,“后续未对投诉妥善处理”。也就是说,虽有信息审核但仍有疏忽。对于这类遭投诉后数次不接电话的情形,或许有必要及时“拉黑”。

  刘振华被曝出的“暴力倾向”“疑似患精神疾病”等问题,目前还是单方说法、仍待查证,但若属实,那也表明了,寓于细节疏漏中的漏洞可能造成的风险之大。

  根据《侵权责任法》,“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鉴于这些漏洞,可以推定履行义务有失。作为受害人的亲属,可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协商等渠道,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但板子也不能全打在平台身上。眼下的顺风车在提供更便捷的出行服务时,还带有部分社交性。据流传出来的受害空姐顺风车页面截图,司机的评价标签包括了“颜值爆表、天生丽质、非常有礼貌、氧气美女”等,这对别有用心者来说无异于目标“雷达”。这对顺风车平台应尽的风控之责提出了较高要求。然而,据规定,顺风车司机的进入门槛却简单到只须审核“三证”,远比网约车“宽松”。

  对空姐坐顺风车遇害案,平台的法律责任没法“顺风”而逝。而从长远看,还应尽快对顺风车制度作出修订,因为只有更严格的法律规制包括前端筛查,才能确保用户安全,才能让这个新业态稳健成长。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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