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的同时,也要推动个人所得税法律的改革,特别是通过综合加分类的税制改革。
影视“阴阳合同”涉税事件的结果,需要等待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威调查。
不过,“让子弹飞”的过程中,大众普遍的感觉是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绝不是个案,亦非演员明星单一群体。贾康的文章印证了这一观点,他指出“阴阳合同”在社会经济其他领域,比如房地产交易中,也屡见不鲜。之所以大众有这种强烈感觉,除了让人们记忆犹新的刘晓庆、毛阿敏偷漏税案外,近年来收入分配差距的逐步拉大以及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群体调控的乏力感等也是重要因素。
所以,关于影视“阴阳合同”涉税事件的讨论,可作为推动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征管的推动性因素,以此来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抽肥补瘦”的分配调控功能。
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纳双方权利的一部程序法,在规范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对自然人涉税管理,现行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代扣代缴;另外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要自行申报等,此外并没有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监管的空白区。
“阴阳合同”涉税事件的发生,可以说与我国当前对自然人税收管理方面的制度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具体来说,合同缔约双方在签订“阴阳合同”后,由于金额较大,大部分人不可能进行现金交易,需要通过银行电子转账等程序完成。如果建立以高收入者自然人为纳税户的征管制度,及时核对高收入者一段时期内所有的银行交易记录和收入支出等资料,并进行纳税核查和评估,那么通过“阴阳合同”避税也不会得逞,至少不会长时间发生或者得不到查处。
好在2015年1月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对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做了相应制度安排。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包括自然人在内、覆盖全面的纳税人识别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需将账户、投资收益、利息、单笔资金往来达到5万元以上等信息,提交给税务部门等。这些“改革”被专家称为税收征管法的“大修”。
按照这一制度安排,今后每个公民将有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并且个人的金融、投资收益等信息按法律规定定期会推送到所有纳税人的唯一识别号中。如果这样,那么就从法律制度上彻底堵塞了高收入者故意逃避税款的行为,推动高收入者依法纳税。因为纳税人识别号一旦建立,在大数据时代,所有的记录都在那儿,一查清清楚楚,谁也跑不掉。
遗憾的是,目前这部法律草案第二次公开意见后,再没有公开征求意见,也没有安排审议,对我国自然人还没有法律约束效力。希望这一“改革”因“阴阳合同”事件形成共识,加速推进。
另外,在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的同时,也要推动个人所得税法律的改革,特别是通过综合加分类的税制改革,从制度上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如此双管齐下,一方面公平公正税收征管,推动高收入者依法纳税,另一方面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确保税负稳定,以此来推动自然人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推动个税实现高收入者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木丁(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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