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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用户协议”可以限制用户维权渠道?

2018年06月18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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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近日,ofo小黄车用户陈先生扫码开锁后发现单车无法正常骑行,陈先生便立即锁上车,尽管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但还是被收费一元。如此经历三次后,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小黄车的运营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运营商返还其三元钱。然而,法院却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一句话,就是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驳回的理由是,根据ofo运营商提交的用户注册协议第15条: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然而,根据《合同法》39条第2款,所谓的“格式条款”有两个特点:一是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而预先拟定;二是设置格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毫无疑问,用户协议15条应当属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小黄车设计这样的条款来限制用户维权途径,是否过于“霸道”?

  □秦先明(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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