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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创新董事选举不可取

2018年07月0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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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观察

  董事改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要求,不能由上市公司自创新玩法。

  7月2日,深交所对康达尔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就董事改选中的问题作出说明。

  康达尔《公司章程》第96条规定,“为保持公司重大经营政策的连续性,董事会换届时所更换、增加的董事数额总计不得超过上届董事会董事名额的三分之一”;基于此,本次董事换届选举包括留任选举和新选。

  深交所要求康达尔说明此举是否违反《公司法》。《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笔者认为,董事改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要求,不能由上市公司自创新玩法。

  简单来说,董事要连任,参与选举是必经之路。第45条隐含之意是,董事选举必须通盘作为一个议案来投票。将董事选举拆分成留任董事选举与新选董事选举两部分,两个议案单独适用累积投票制,留任董事铁定留任。如此一来,董事选举就可能由某个大股东说了算,累积投票制失去意义。

  事实上,康达尔两个大股东一直在争夺控制权。由于“在野”大股东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收购触及举牌线时没有及时履行信披义务,康达尔请求法院裁定其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过法院没有对此作出裁定。另外,京基集团用房产作担保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法院裁定康达尔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不得剥夺京基集团表决权。京基集团利用这些表决权,终于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推选出自己的一名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

  但深交所发现,京基集团选出的董事并未出现在应出席董事会的名单中,深交所要求康达尔说明,公司是否执行法院的裁决,并认可京基集团当选董事的任职资格。康达尔认为,法院上述裁定只是保全裁定,并非对案件作出的实体判决;目前京基集团涉嫌违法违规的事项由监管部门在核查,未来可能认定京基集团所持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与法院的裁定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申请人申请保全也可能有错误情况,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目的就在于一旦申请保全错误,就用担保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京基集团作为收购存在瑕疵股东,是否拥有表决权,法院的上述保全裁定,或对此仍没有肯定答案。目前法律法规对此也比较模糊,这是引发大股东之间内斗的根本原因。

  《证券法》第213条规定,收购人未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的,责令改正。但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大战中,蒙面收购后再补充披露、并交齐行政罚款,是否就属“改正行为”尚无定论。在这些事宜明朗之前,康达尔的董事改选还是应该符合《公司法》等要求,不能自创新玩法。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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