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说法
错案追责,当坚持“尽职免责、过错担责”原则——在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且其对违法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时,让其承担办案责任。
近日,十九大后政法系统召开的首次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提出,要研究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尽管实践中追究办案责任的情形少之又少,但鉴于我国国情,强调错案责任追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如何出台一部科学合理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需要深入思考、审慎研究。
近年来,陆续暴露出的冤假错案表明,有时候是公检法三家而非某一家存在问题,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鉴于此,当错案责任涉及多家时应一体追究,出台的办法也应至少涵盖三家。
当然,冤假错案的形成不仅是办案人员的责任,也可能是办案人员以外主体的责任。在有些典型案件中,有关办案人员往往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不当干预和压力,这对冤假错案的形成所起的作用可能更大、更关键。因此,在错案追究中,也应追究对办案人员施加不当干预和压力人员的责任。
错案责任追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追究的根据是什么?出现了冤假错案是否就有必要承担责任,还是出现了违法行为才追究责任?
如果责任追究的根据是错案,那不仅存在对什么是“错案”的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是客观存在等认识上的难题,也存在着对办案人员施加过多压力,导致其逃避自身职责的问题。
实际上,错案责任追究的根据在于违法行为,且办案人员对此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着故意或过失。在错案发生的情况下,如果办案人员已经依法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其不应承担责任;只有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且其对违法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时才应承担办案责任,也即“尽职免责、过错担责”。
错案责任追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于,追究程序如何设置?在追究程序的设置方面,核心问题有两个,即谁来追责以及如何追责。关于谁来追责,重要的问题不是谁来追责而是谁来认定责任的问题,是公检法自己认定自己的责任,还是设置一个统一的责任认定机构?如何设置这样一个机构?
考虑到错案追究上的整体协调性,建立一个统一的责任认定机构,似乎是一个更好的选择,由该机构认定错案责任,而由各机关部门根据该认定进行追责。考虑到该机构的代表性和专业性,该机构或许可以由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以及社会公民、专家学者共同组成。
而在“如何追责”问题上,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要重视追责程序的正当性,在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中应当给予被涉及人陈述、申辩的机会,也应给予其获得救济的权利。二是,应当注意追责中的主体权限的衔接问题。以法院为例,在法院设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情况下,责任认定机构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权限如何划分、与人大任命罢免法官的权限如何衔接等,都是需要予以注意的问题。三是,应当注意设置多样、层次科学合理的处分措施类型,如增加公开谴责、罚款等措施,保证处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样也能让错案责任追究的制度设计更趋合理。
杜磊(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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