隽永篇章
此次欧盟的处罚似乎只关注了对行为的认定,而没有对绩效给出评估。如果忽视了绩效而只看行为,就可能让反垄断变成了反竞争。
欧盟最近在反垄断领域可谓是动作频繁。继7月18日对谷歌开出43亿欧元的天价罚单之后,24日欧盟委员会又宣布对四家消费类电子公司——华硕、飞利浦、天龙马兰士和先锋作出总额超过1.1亿欧元的处罚。处罚理由是,这几家公司对其在线零售商实施了固定或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从而违反了欧盟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这是欧盟15年以来首次因“转售价格维持”问题对企业做出反垄断处罚。
转售价格维持也会促进竞争
尽管本次处罚涉及算法等新技术问题,但它本质上处理的还是“转售价格维持”这个反垄断领域的老问题。
在早期的反垄断实践中,人们倾向于认为上游企业通过纵向协议等手段控制转售价格,是对其自身市场力量进行滥用的一种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一方面会干扰下游企业的定价权,从而产生阻碍、限制市场竞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加大消费者和监管者识别上游企业真实成本状况的难度,从而让上游企业更容易形成卡特尔,达成合谋。在这种语境中,很多早期的案例都以认定转售价格维持行为非法、对采取该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告终。
但是,随着产业发展和相关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转售价格维持除了可能会导致反竞争的效果外,还可能会产生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效果。
一方面,转售价格维持将有助于“双重边际化”问题的处理。一件商品经过制造商和经销商两次在成本基础上加价,会导致价格过高,利润总量过低。这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商家都不划算。而如果制造商采用转售价格维持,就相当于它作为商家的共同体制定了同一价格。这可以较好地解决“双重边际化”问题,让商家整体和消费者都获利。
另一方面,转售价格维持有助于服务的改善。在现实中,销售不只是一个买卖的过程,它还包含着与销售过程相关的服务。当零售商可以自由决定价格时,很容易为了争夺市场而陷入价格战。如果制造商对零售商采取了转售价格维持,那么零售商就可以避免陷入价格战的囚徒困境,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用于服务。
因此,如果综合正反两方面的影响,转售价格维持作为一种商业行为未必有害。事实上,在最近的反垄断实践中,人们对“转售价格维持”的性质认定已经更多地采用“合理性原则”。只有确认这种行为的危害大于收益时,才会进行干预。然而,从处罚决定看,此次欧盟的处罚似乎只关注了对行为的认定,而没有对绩效给出评估。
反垄断要看行为更要看绩效
从美国《谢尔曼法》出台算起,反垄断已经在全球有一百多年的实践。在这段时期,各国的反垄断在初衷上一直没有太多变化,都是以维持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目的。但在关于如何达到上述目的的认识上,却有了很大变化。
最初,反垄断曾经采用了“结构主义”的标准,只要某些企业在市场上有了较高份额,较强的市场力量就会被认定为垄断。后来,人们开始认识到,市场结构本身就是竞争的结果,只看份额无法判断企业是否守法,因此关注的焦点更多转向了企业的行为。再后来,人们发现同一行为本身在不同条件下的结果也会不同,因此判断的标准就转向了行为所产生的绩效影响。
显然,相比于看结构和看行为,通过绩效来决定是否需要干预、怎样干预会让反垄断来得更有效率。在现代社会,科技不断迭代,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很多在传统经济条件下的不当行为也可能变成了合理行为。例如,在平台经济条件下,高价和低价的出现可能只是对价格结构的一种合理安排,而不再是垄断高价或者掠夺性定价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忽视了绩效而只看行为,就可能让反垄断变成了反竞争。
欧盟在反垄断领域比中国起步更早、实践更多,其不少经验都值得中国学习。不过,对欧盟最近的一系列处罚,我们却应当更加理性地加以看待。
尽管这些案件的详细处罚书还没有公布,但是根据公布的简报看,欧盟的这些处罚似乎是回到了行为标准的路子上,而对相关的绩效则重视不足。这一点,恐怕仍值得商榷。
□陈永伟(经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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