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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更名未及时改 马蜂窝被罚30万

工商部门认定其虚假宣传;马蜂窝称并非广告主,起诉并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2018年08月03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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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实习生吕烨馨)消费者预订喜来登酒店,事实上酒店已改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发布虚假广告为由,处罚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马蜂窝)30万元。

  马蜂窝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昨日下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朝阳工商分局称,消费者没找到预订的酒店,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影响。

  马蜂窝称第一时间在系统改名

  马蜂窝起诉称,2012年5月1日,其与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艺龙网)签订《分销合作协议》,约定由马蜂窝推销酒店产品,艺龙网支付服务费。

  2017年3月14日,消费者通过马蜂窝运营的网站预订4月1日入住“虹桥喜来登上海太平洋大饭店”,在该笔交易中,马蜂窝收取35.55元服务费。但3月23日,该酒店更名为“虹桥锦江大酒店”。

  因消费者投诉,朝阳工商分局于今年4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马蜂窝发布虚假广告,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马蜂窝认为,其并非广告主,不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形,不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主观故意,为此将朝阳工商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蜂窝代理人表示,酒店更名在消费者预订成功之后、入住日期之前,原告已于酒店更名3天后在系统中第一时间更改名称;此外酒店产品和服务均来自艺龙网,应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工商称马蜂窝以未更改的名称销售产品

  昨日下午的庭审中,朝阳工商分局一名工作人员和代理人出庭应诉称,去年7月接到投诉,消费者称预订虹桥喜来登酒店没找到,涉案地址却是锦江酒店,因此联系客服退费。

  该局经调查,认为原告违反《广告法》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被告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为何认定原告发布虚假广告?被告代理人称,酒店于2017年3月23日变更名称,后原告仍在网站上以未更改的名称销售产品,并于3月24日接受预订订单。根据艺龙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分销合作协议等,原告直接销售酒店产品并接受汇款,既是该产品的销售者,也是广告发布者。

  双方在原告是否为广告主、是否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等展开辩论,该案未当庭宣判。

  ■ 焦点

  1 马蜂窝是不是广告主?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与酒店产品分销合作协议目的是赚取佣金,原告是广告主。

  原告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原告只是发布广告者。

  原告提到,合同中明确约定,酒店产品及服务均来自艺龙网,艺龙网对相关产品担责,原告的服务费是通过在官网发布酒店产品的链接方式获取。原告仅提供信息展示的服务,赚取的仅是佣金。

  对此被告表示,经调查,原告能从艺龙网提供的网络接口获取所有酒店的信息。此外,艺龙网提供的情况说明、合作代理通知书、网络系统截图、酒店预订合作协议书、付款票据、工作记录等,证明原告与艺龙网是分销合作关系,二者间的费用结算是佣金,而非广告费。

  2 是否对消费者造成影响?

  原告认为,涉案酒店更名,仅是股东会决议、发布新闻稿,工商登记中并未更名,原告过错并未达到被告认定的程度。酒店自身品牌授权到期,属于酒店内部经营问题,与实际服务提供及消费者的权利无关。酒店在服务、价格等方面均与更名前完全一致,前后没有任何变化,因此未对消费者造成影响。

  被告则表示,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从对外的公示中得知酒店更名,不是以工商登记中变更登记为准。酒店品牌的变化,意味着服务质量的变更,不单是名称。原告怠于履行变更的义务,消费者没找到预订的酒店,因此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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