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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发函质问律师,法庭言论职业准则当立

2018年08月1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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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盛言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卖淫嫖娼减少强奸”的言论确实欠妥,但是检察院就此发出公函也打破了一种职业准则。

  据华商报报道,日前,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2017年9月11日出具给长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联系函》在网络热传,这份投诉律师刘某某庭辩中发表不当言论的公函,引起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该检察院在公函中指出,在一起与卖淫相关的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刘某某发表的“卖淫嫖娼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的案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有悖相关法律规定”,且“不符合一名律师应有的言行”。

  此事近日在网络热传,原因之一在于,该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确实有些“惊世骇俗”,足够吸引眼球;原因之二则在于,检察院凭律师一句话,就发出公函。

  此文就此展开讨论,并不是要为这位律师“卖淫嫖娼减少强奸”的奇葩言论辩护,而是想就此探讨两个问题:一是律师在法庭上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二是检察院是否应该利用公权力发出这样的函件。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该函所指的相关言论明显不属于应当受法律追究的范围。或许正因如此,收函的司法局并未处理被检察院投诉的律师。

  当然,《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并不意味着授权律师在“三不准”之外,就可以恣意妄为。律师在法庭上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有着相当微妙的职业准则。律师在法庭上一切发言的核心目标很清楚,就是辨明事实,辨清罪与非罪,并辨析罪行的轻重,为被告人争取最优的判决结果。

  但是,法庭作为法官、公诉人和辩护人三方多番互动的场所,法庭上言论的效果是由三方共同决定的。也就是说,只有三方在法庭上都奉行一定的职业准则,法庭言论才能产生共同的效果,达到查明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的效果。简言之,公诉人和辩护人相互对垒,法院居间裁判,这就是法庭言论的基本准则。

  尽管相关函件中提及的律师言论是一种辩护观点,但就本次事件而言,该律师言论确实欠妥,卖淫嫖娼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且违背公序良俗。

  但反驳该观点,在法庭上也是有正当程序的。公诉人可以就此观点提出质疑,比如,可以主张卖淫嫖娼合法化未必会降低强奸类案件;还可指出,在卖淫嫖娼未合法化的情况下,这个辩护观点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应采纳等。

  雨花区检察院发函事件之所以引发讨论,原因就在于打破了这种职业准则。检察官不是在法庭上与辩护律师对等辩论的公诉人,没有就律师提出的观点进行说理性的论辩,而是直接动用了手中的权力。

  当前阶段,中国的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并未发挥出应有的辩护作用,根源在于中国仍未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换言之,决定一个刑事案件的主要力量并不在法庭之内。中国目前司法改革的一个目标就是要让刑事案件的审理回归到庭审这个中心场所。只要庭审能真正起作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方在法庭上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的职业准则便自然会渐渐明晰起来,类似此次检察院发函一类的事件也就不会再出现了。

  □叶竹盛(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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