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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交锋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连挥数次。后刘不慎刀落,刀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在刘起身离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警方通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无生命危险。
正方
对危急状态下的个人行为应包容
对于本案,法律界争论不休,但从监控视频以及公开渠道检索到的刘某的犯罪记录来看,我倾向于认为,该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很清楚,行为人处于危急情境下,可以采用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在特别危急的情境下,甚至可以剥夺加害人的生命。
于某抢刀之前所处的情境毫无疑问属于危急情境。对方是两名毫不讲理的男性,醉酒,在于某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情况下,仍持刀行凶,如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有视频显示,刘某似是用刀背伤人,但这不妨碍案件的定性。比如拿着枪,用枪把打人。性质是一样的,不仅取决于凶器怎么用,也取决于凶器本身的性质。
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于某抢过刀之后,其是否仍然身处危急的情境,是否仍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继续制止伤害行为?
结合整个事发经过来看,于某抢刀之后的情境也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
于某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来自对方的危险并未解除。支持于某可能做出如此预判的两个重要细节是:
首先,刘某在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
第二个重要细节是,刘某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结合其第一次走向宝马车时掏出一把砍刀的行为,于某完全有理由认为,车上可能存在其他凶器。因此此时于某对刘某的追砍行为依然可以纳入正当防卫的范围。
当然,有人可能会质疑,于某无法确认刘某跑回宝马车是取凶器。对于这个问题,涉及一个重要判断。对于身处防卫情境中的人来说,难以用完全理性克制的态度来做出判断,这也符合一般人认知的惯常情况。
因此,刑法也不能严格要求紧急情境中处于危急状态的人做到完全理性和克制,而应该给予最大限度的包容。这个要求实际上也符合刑事诉讼法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如果既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恶意报复,也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实出于防卫的意图制止施害人,那么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就应该认定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对于这个案子,我认为于某是无罪的。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
反方
“补刀”确有防卫过当之嫌
监控视频显示:在抢刀过程中,于某朝刘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某倒地,在刘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朝刘某回砍三刀。在刘某起身离开后,于某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对于前五刀,两人近在咫尺,且刘某随时有重新夺刀的可能,因此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争议在于于某后面追砍的几刀。
因此要界定是否属于防卫过当,需要弄清楚另外两个核心关键事实:
第一,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根据《刑法》规定,于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后两刀导致致命伤,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此时于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
目前,于某当时的主观认知我们无法确认。但是,仔细查看视频可以发现,刘某倒地起身后以并不算大的速度朝着约十米开外的宝马车方向跑去。于某第六刀是在刘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左后侧车门旁边。
有评论认为,于某在当时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尚未解除。因为既然刘某能从宝马车内拿出第一把砍刀,那么宝马车内就有可能有其他凶器,于某成功夺刀具有偶然性,由此建立的临时优势随时可能在后续搏斗中再次失去。
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不过,确定于某的主观认知和心理状态还有更多的细节值得重视。
其一,刘某持刀砍向于某后,宝马车上的其他人并未加入侵害。刘某被于某反砍后,刘某一方的人也没有提供支援。因此,刘某一方的所谓人数优势并不存在。
其二,刘某跑向宝马汽车的时候,已经被砍五刀,身受重伤。此时刘某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第三,刘某持刀砍向于某的时候,根据视频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这能有力证明刘某当初不希望造成于某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性命。这也是于某伤情不重,后期还能夺刀的关键。
衡量防卫是否过当的一个重要基准就是加害人的加害意图和加害能力。如果综合考量上述三点细节,于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当然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清晰的界限。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这条界限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过度压缩或过分扩张正当防卫的空间,有些时候都会助长恶行,纵容暴力,危及社会秩序。而期间的边界勘定和分寸拿捏,对司法工作者确实是极大的智慧考验。
□邓学平(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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