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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人民调解制度,柔性化解医疗纠纷

2018年09月0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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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条例》将近年来实践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利于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规范和推广。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都可申请人民调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式等进行了明确。

  医疗纠纷人员调解委员会(医调委)并非新生事物,但《条例》将近年来实践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利于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规范和推广。

  虽然早在2010年,医调委模式就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但是各地医调委发展很不均衡,作用也相差悬殊,部分地方的医调委出现身份模糊、经费保障不到位、调解员能力欠缺等问题,其中公信力不足表现得尤为突出。而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人民调解没有统一的模式,各地自行制定规则,工作经费很多来源于医疗机构等,这些因素都影响到了医调委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医调委存在的生命线,缺乏公信力,医调委就会受到冷遇。而提升公信力的最佳途径,是综合各地的经验与教训,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统一模式。此番《条例》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利于各地按章实施,用标准化操作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用高标准和高质量的调解逐步累积公信力,使人民调解能够成为医患双方都更愿接受的纠纷处置主渠道。

  当然,《条例》的出台只是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第一步,在实际操作当中还有诸多细节有待完善。比如应强化对患者的医学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帮助,不妨建立代理人制,让独立专业人员成为患者代理人,参与人民调解并对调解过程展开监督,既维护患者权益,也进一步促进该模式的推广。

  □罗志华(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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