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容错纠错机制,也要避免将其演变成个别领导干部独断专行、谋求私利的“挡箭牌”。
近日,山东出台干部容错纠错机制,首次明确10种情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以及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据了解,这是山东首次从制度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
山东设立容错纠错机制,主要是针对干部而言。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干部大胆创新探索,免除后顾之忧;如果效果不好,甚至造成失误,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关人员的责任。换言之,设立容错纠错机制,允许干部在工作中犯一些错误,是从制度上保护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一项举措。
长期以来,我们有些干部,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少干事就少犯错,少犯错就是好人”等消极观念,主要表现在“四不”,即不学习、不思考、不改革、不创新,或在思想上守旧抱缺,或占着岗位不作为,只做和尚不撞钟。试想,作为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如此平庸,事业如何能发展和进步?相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在探索过程中,犯错是不可避免的。可见,通过容错纠错机制,让“改革者无罪”,从而激励干部勇于改革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容错纠错机制,也要避免将其演变成个别领导干部独断专行、谋求私利的“挡箭牌”。这就必须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基础上,以制度的形式,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执行和评价体系,避免某些干部把“犯小错”当成家常便饭,要么小错不断,要么铸成大错。可见,仅允许干部“试错”还不够,还要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变“试错”为“避错”。
换言之,容错纠错,还需避错机制补位。为了提升领导干部的决策准确性,还需强化民主机制,使得决策过程开放、透明,让更多人能够参与,保证决策的全面性、科学性。把有关改革方案和创新内容公布于众,让群众知情、参与、监督,通过专家论证、群众听证、组织认真审议,能尽量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更可以保证干部少犯错误,以便各项改革事业能够顺利推进。
□汪昌莲(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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