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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7次减刑被撤:正义不会缺席

2018年09月1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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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对黑老大违规操作而来的减刑“回炉”再审,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也契合当下扫黑除恶的要求。

  正义可能迟到,但未必会缺席。前不久媒体曝光的“黑老大买通4厅官获减刑出狱5年后,因执意离婚遭妻子实名举报”事件的进展,就验证了这句话。

  据新华社报道,9月1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涉事黑老大任爱军送达了刑事裁定书,身为太原黑社会组织头目、别名“小四毛”的任爱军7次违规违法减刑被依法撤销,法院决定对其恢复执行无期徒刑。充当“保护伞”的临汾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杨磊等12名涉案人员,则已被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对任爱军来说,这无疑是应得的代价:2003年4月,他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无期徒刑,但2009年至2013年2月期间,他数次获得减刑,并于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如今这份刑事裁定书,意味着他之前获得的“减刑”统统化为泡影,在狱外逍遥5年后,他还得在监狱里服完“逃避”的无期刑期。

  虽然法不溯及既往,但这不代表“错不容纠”。依照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有“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问题是,任爱军数次减刑后,实际仅服刑9年9个月28天。根据刑法,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其实际服刑时间显然突破了尺度。

  非但如此,黑老大任爱军的减刑还来路不正。为了保证正确适用减刑,刑法对减刑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可他的减刑,并非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实为买通山西省政法系统若干官员违规所为。而今,有关法院撤销违规违法减刑,乃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应有之义。

  对减刑“回炉”再审,严查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无疑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而在当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当地司法审判机关对这起标志性案件的最新裁决,还对外释放了匡扶正义、震慑黑恶的强烈信号。

  要知道,据不完全统计,除了王伟等4名厅级干部,当地还有50多名公检法司系统的干部牵涉任爱军案。正因如此,该案走向也被赋予了风向标意义。

  对那些黑恶分子来说,任爱军的这番“归去来”遭遇警示意味就摆在那:不要以为,随着时间推移犯下的罪恶便会冲淡;也不要认为,靠金钱关系编织的“保护伞”就能保得身家平安,接受法律的审判才是唯一出路。

  本质上,黑老大7次减刑被撤,也是扫黑除恶“凌厉一拳”。就在近日,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召开,决定“向黑恶势力犯罪发起凌厉攻势”,而山西省高院的翻查“案底”、严厉纠错,纪委监委严惩“保护伞”,呼应了这份要求。

  扫黑除恶成果,绝不容“乱减刑、滥假释”等司法违规操作“反噬”——哪怕是遗留问题。而从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到日前山西省有关方面对此案的纠错,这回应了公众诉求和正义期许,也势必会让公众对“有黑必扫,除恶务尽”有更稳定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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