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别将“扶人被讹”案和解视作正义缺憾

2018年09月16日 星期日 新京报
分享:

  ■ 来论

  双方最终和解,无关和稀泥,而是司法调解后依法处理的结果。

  近日,浙江金华小伙扶老人反被讹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该案经历“扶人—被讹—洗冤—起诉—和解—再起诉”的一波三折后,金华婺城区法院受理了涉事小伙滕先生的起诉。14日晚,当事老人曹先生一方对媒体称,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他们已经向滕先生道歉,并与其和解。

  小伙扶人被讹案再度“反转”,这让很多人感到失望:“那个讹诈好心人士的人及家庭,道歉就行了吗?”这可以理解:毕竟,扶人被讹跟“好人有好报”的预期有着巨大反差,这很难让人接受。而该事件中,扶人者对讹人者提起诉讼,这在此前颇为罕见。公众也希望,通过这起标志性个案的法治化解决,为以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树立标本。

  但不得不说,双方最终的和解,跟之前办案警官“和稀泥”式劝和之下的平息纠纷,有着本质性区别。

  在滕先生经警方调解放弃起诉那会儿,该案尚未被导入司法程序,当事老人家属态度也很“硬”:在确认滕先生无辜的情况下,仍不道歉,要求小伙“好人做到底”;在得知滕先生坚决起诉后,则羞辱他是“白莲花”。

  而最后双方和解,则无关和稀泥,而是司法调解后依法处理的结果。当事老人家属在此阶段表现出的态度——既愿赔礼道歉又愿给予赔偿,跟之前相比,都算是转变——这与公众期许的局面是同向而行的,也满足了作为原告的滕先生的登报道歉等诉讼目的。

  在此情况下,此事以和解画上句号,未必是正义打了折扣,反倒是双方合意的妥善结局——“合意”本就是司法调解制度的核心原则。

  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人,而是引导人。虽然该案被公众赋予了很多“匡扶正义、震慑坏人”的意义,但公众无需用抽象期许去绑架当事人的选择。就最终结果看,滕先生“震慑那些讹诈好人的人”的诉求,其实并未落空,而原定登报道歉费用也成了善款,这也算皆大欢喜。到头来,法律没输,当事人无憾,公众也用不着遗憾。

  □侃人(媒体人)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