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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霸座者不止于道德,还得有“规”可依

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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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对霸座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定性则方便铁路乘务部门、公安机关的及时出面制止和执法,同时也方便启动《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责任。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人大常委会9日发布公告称,《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近日通过,其中第34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自从“霸座男”孙某被刷屏后,陆续曝出“霸座女”“霸座大妈”等霸座行为,而对于这些行为该如何处置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只能让其上失信“黑名单”。为此,舆情一致认为“处罚太轻”,不能起到任何警示效应,而后续不断出现的霸座行为似乎也从侧面印证,如此轻的惩罚却又受公众如此关切,的确有一些人盲从而继续霸座的迹象。

  从这个角度来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旅客“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该条规定是对舆情的一个积极回应和表态,也解决了对霸座行为无“法”可依的困境。

  过去,我们的不少立法表达往往过于追求宏观的教育、宣示的效果,只对问题作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魔鬼常常出现在细节当中。结果,“法到用时方恨少”。明摆着自己的权利遭遇侵害,但是有关职能部门却因为“法无明文不可为”的公权规则,束手束脚,不敢向前亮剑,结果是让守法、守信者吃哑巴亏,让那些挑战公序良俗者得了便宜。这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剪刀叉”,也影响社会的法治文明进程。

  就霸座行为来说,之前没有直接的法律处罚依据,一般借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扰乱公交通秩序、社会秩序的条款,“借法执法”,但是治安处罚的门槛较高,会陷入“高射炮打蚊子”的尴尬;所以,对霸座者往往只能记入失信“黑名单”。但是,舆情一致认为“处罚太轻”,不能起到警示效果,甚至个别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有了这个地方立法,就意味着对于强占他人座位行为的定性已然明确。而明确的法律定性也方便铁路乘务部门、公安机关的及时出面制止和执法,同时也方便启动《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责任。

  但也应该看到,《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地方立法,不可能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罚,而且法律效力较低,且属于地方性立法,火车出了广东省,“霸座”行为显然难以套用此管理规定来执行。而且针对霸座行为,该管理条例也未有明确法律责任。就此而言,“不得强占他人座位”的规定也略显无力,这也是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

  有了规则才有自由,因为相信法治,公众才不必私力救济。高铁的迅速发展带来了不一样的中国,相关乘车文明以及法律服务也应该及时跟上,针对近年来屡屡引发众怒的“强扒车门等老公”事件、霸占他人的靠窗座位以及越站车只肯补票、不肯下车等新问题,《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走出绿皮车时代,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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