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3:时事评论
上一篇

“深夜打的得登记”是给乘客增加义务

2018年11月0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分享:

  一家之言

  保障出租车司机夜间服务的安全,更适合从消费服务双方民事权利的赋权与制约上来完善设计,而不宜一味依赖行政的管控介入。

  近日,据媒体报道,《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乘客去往偏远地区或者夜间出城,出租车司机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如乘客不配合,司机可拒绝提供服务。这引发很多人的顾虑。

  夜间打车需登记的规定,意在保障司机和乘客的人身安全,政策的初衷确实有善意。但从可执行性来说,却存在诸多缺陷。

  首先,牺牲了乘车的便利性,原本打的就是随叫随走,图个快捷便利,而夜间打个的还要费时费力找登记点,让乘坐变得非常不便利,还会加大时间和经济成本。比如登记过程中的车费谁来承担,就是个实实在在的问题。在出租车司机拒载屡见不鲜的情况下,这或许还会给他们“光明正大地拒载”提供借口。

  其次,加大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负担。谁来提供登记服务,谁就得布点并安排人员值守,这是不小的成本。而这种查验登记服务是不是在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也值得细究。草案里提到的“有关部门”是非常模糊的概念,登记服务该由哪个部门来负责,还不得而知,如果不明确相关责任,就算是写入条例、生了效,也将是形同虚设。

  非但“相关部门”未明确,哪里才算是“偏远地区”,“夜间”从几点算起,这些若不加以明确和界定,很容易为司乘矛盾埋下伏笔。

  还可以预见,的哥有权要求乘客去登记的举动,是单方面增加乘客义务,此举潜在的“有罪推定”意味,也难免引发很多乘客的不舒服和下意识抵制。

  事实上,“深夜打的登记”并非没有先例。早在2015年,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就有类似说法。但这并未得到普遍认同和遵守,在少数地方的零星执行中反而引发不少纠纷。

  归根结底,“深夜打的登记”有善意却未必是善策。保障出租车司机夜间服务的安全,更适合从消费服务双方民事权利的赋权与制约上来完善设计,而不宜一味依赖行政的管控介入。否则,可能会因为机械而丧失灵活、便利等特性,同时会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比如,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或者通过网络通讯将双方行程告知第三方平台、乘客亲友的方式增加避险的空间。把选择权交给司乘双方来自主调节,显然比成本巨大的依赖登记政策更具可行性。

  □木须虫(公务员)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