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经理因诈骗罪获刑;储户认为两次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相悖,事实认定错误,提出申诉;浙江省高院再审立案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2010年,胡先生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存入1900余万委托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此后叶国强将钱款悉数转出填补自己的财务漏洞。2016年,叶国强因诈骗获刑后,叶女士起诉银行索赔,两次判决叶女士均败诉。
目前,浙江省高院已经对该案正式再审立案。
1900万被转出仅剩30元
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青田县支行存入1900万元,并将该笔钱款委托给该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
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钱,叶国强随后失联,胡先生去银行查询账户才发现,1900万元被多次转出,账户余额仅剩30元。
2016年5月,叶国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一审认定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操作
叶女士随后将农行青田县支行诉至法院。其起诉称,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青田县支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因此应承担责任。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当视为叶女士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青田县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
一审判决后,叶女士向丽水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认定银行违规 但与客户损失无关
2018年8月,法院二审对该案进行宣判,虽然法院仍判决叶女士败诉,但没有在判决书中将“密码交易为本人”这项银行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
法院二审认为,叶国强虽然当时在农行青田县支行任职,但其与胡先生的委托理财关系不代表单位,不属于职务行为,并且,叶女士与银行未形成理财产品合同,也没有发生事实上的理财行为,叶女士与银行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银行在为叶女士办理开户的业务中存在不当操作,但开户本身是叶女士真实自愿的行为,因此不影响存款合同的效力。虽然银行在办理柜面转账业务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且自助转账无论是否违规操作,都是叶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的转、取款服务只是叶国强使用资金的途径,叶女士的损失是由于叶国强将资金购买高风险的股票期货所致,银行的违规操作与叶女士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叶女士起诉,维持原判。
叶女士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其表示,在叶国强诈骗案的刑事判决中,法院经认定所谓的“理财”是叶国强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叶女士与叶国强间没有形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而目前的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相悖,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11月23日,浙江省高院对该案正式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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