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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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访致命案,行政赔偿别一推了之

2018年12月09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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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一句“有一定失误”,很难撇清责任。

  前不久,江西上犹六旬男子陈裕咸被截访后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那条囊括地方信访部门、截访司机、黑保安在内的截访利益链也由此浮出水面。

  据新京报报道,在陈裕咸家属向赣州市中院递交起诉状,申请赔偿497万元后,上犹县政府称,陈裕咸死亡系牛力等个人违法行为所致,与上犹县政府无关,上犹县政府不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考虑到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一定失误,“可以结合本案实际给予被答辩人(家属)适当的补偿”。

  表面上看,当地政府的抗辩理由不无道理。《国家赔偿法》规定,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前提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陈裕咸上访,当地政府看似并没有派人阻止,也没有指使截访公司人员对其殴打。

  但回看事件经过,在陈裕咸死亡前后,都有当地政府“深度介入”痕迹。时任上犹县信访局长赖学文开价2.5万元,让牛力等团伙成员将陈裕咸送回上犹,这是他与当地多部门官员商量后”的结果。陈裕咸死后,从警方笔录信息可知,赖学文曾向当地有关负责人汇报。这也决定了,当地有关方面很难跟事件“切割”。

  就算当地政府是委托人接回上访人员,也必须符合“行政委托”的要件,受委托人必须是依照行政法规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委托或指定,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个冠以“汽车租赁公司”之名的截访公司,有作为受委托人的法定资格吗?

  作为地方政府,将截访之事“假手于人”,事后就很难以一句“有一定失误”了之。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必定会归责于行政机关,而不能简单视作“民事委托行为”。

  “行政赔偿”与“适当补偿”看似只有两字之别,却代表着不同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过错行为给无辜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法定救济,适当补偿只是行政机关就公民遭遇的人文关怀,无关“认错”和“补救”。在该案中,涉事司法机关在依法追责的同时,也有必要对行政赔偿责任予以明确,给违法截访恶行以当头棒喝,也给受害者亲人以应有的制度救济。

  □杨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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